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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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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自首认定被告人何某驾驶货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自首认定
被告人何某驾驶货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据此,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到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的证实,可见被告人在这里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场地内有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时,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同时,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满足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要件。
应该说,本案的事实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结合本案的事实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认定,一般来说,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款比较,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条款是特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事件的细节,并极力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致人死亡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也积极悔改,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罪名认定
被告人季某在某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门口打开水时,因故与被害人汪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扭打。期间,被告人季某拎起锅炉房边的一个盖有盖子的油漆桶甩向被害人汪某,致盛放在油漆桶内的香蕉水泼洒在汪某身上,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汪某和季某均被烧着。嗣后,两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汪某因高温热作用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季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季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中,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季某在与被害人汪某发生争执后,用盛有香蕉水的油漆桶甩向被害人,虽然主观上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是也只应该对其用油漆桶攻击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超出该范围,被告人不应该承担故意的主观罪过,否则有悖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被害人汪某因高温热作用休克死亡,并非由于被告人用油漆桶攻击而导致其死亡。所以
难以得出被告人出于故意伤害的心态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结论。
第二,被告人季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告人季某系油漆工,对香蕉水的化学属性应当有所了解,其主观上明知油漆桶中盛有香蕉水,应该预见香蕉水溢出之后作为一种易燃品可能遇到火种引发燃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排除了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的可能。因为被告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汪某因高温热作用休克死亡的结果,所以认定被告人季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
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在某工地施工时,被害人王某酒后将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无故辱骂施工人员。被告人张某见状,欲开车离开时,被害人王某为了阻止,将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反光镜拽坏,张某便开车绕道行驶在不远处停下,被害人王某骑摩托车也赶至此处,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张某某车前,阻挡其前行,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张某用脚将被害人王某踹倒在地,王某头部摔在地面上,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采取脚踹行为是排除妨害,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可见,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时,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的,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时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对于死亡结果的出现存在过失,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中,首先从案件起因来看,被告人张某没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动因。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初次相识,并无积怨;因为被害人阻挠施工,被告人曾多次开车避让以避免与之发生冲突,但是被害人紧随其后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是为了排除来自被害人的妨害,才用脚踹被害人的,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心理动因。其次,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张某系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据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用脚踹被害人的肘部,从脚踹的部位不难看出,被告人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且对于正常人来说,一般不会因倒地导致头部撞击地面而死亡。被害人因醉酒身体不能自控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被告人系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严重后果的发生。再次,从行为后果发生后被告人的态度来看,被告人有避免危害后果的意愿。据查明,被害人倒地后很快便打呼噜,张某以为被害人因醉酒睡着了,还特地从车上拿了一件军用大衣垫在被害人头下边。从这些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综上,被告人张某因被害人王某阻拦施工而与之发生争吵,为排除妨害,用脚踹被害人肘部位置,令其倒地后头部碰撞地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被害人会因倒地导致头部碰撞地面后死亡的严重后果,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以伤害的故意,结果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人对伤害的行为是故意,对死亡结果却是过失)间接故意的杀人主要是三种情况,以犯他罪的故意,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以违法或者其他行为的意思,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在激情犯罪中,无法区分对方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出现死亡结果,按照间接故意来处理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中基本上都能明确看到,犯罪人的身体行为本身不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产生了实害结果,因此需要动用刑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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