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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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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一之缓刑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来到本村境内的某某采油厂某井场,将其妻赵某某与其嫂杜某刮装的落地原油装上车后返回途中,其兄李某东来到井场附近村道旁,以某某采油厂委托其临时照看井场,而李某某拉运原油未向其通知为由拦挡李某某驾驶的农业三轮车,拦挡过程...

  案例一之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来到本村境内的某某采油厂某井场,将其妻赵某某与其嫂杜某刮装的落地原油装上车后返回途中,其兄李某东来到井场附近村道旁,以某某采油厂委托其临时照看井场,而李某某拉运原油未向其通知为由拦挡李某某驾驶的农业三轮车,拦挡过程中,李某某缓慢驾驶该农用三轮车行驶并未停车,李某东便抓住三轮车后视镜继续阻挡。后李某某停车,李某东与李某某继续争执。在此过程中,李某东的妻子郭某某赶到现场劝解,李某某乘机发动农用车向前行驶,李某东仍未松手。郭某某上前拉拽李某东时,不慎被路面积雪滑到。李某某未查看路面驾驶农用车驶离现场,滑到在地的郭某某被其驾驶的三轮车致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谅解。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适合社区矫正管理,结合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当时的情形不会碾上郭某某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属交通肇事的民事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地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道路 ”范畴,侵犯的客体并非交通运输安全,而是个人的健康权,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某某采油厂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某某采油厂委托其丈夫李某东看护井场,且郭某某受伤也并非基于对某某采油厂财产损失的保护,故对于其损伤,某某采油厂无责任,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案例二——量刑
被告人杜某等人被本村村支书安排清理村中道路上所栽树木。被害人李某某到被告人杜某面前,用手捞摸被告人杜某的头,杜某站起与被害人李某某撕扯,并用手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头部磕砖头上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为重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称被害人的医疗等费已足额赔偿,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并提供证人杜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所写情况说明一份、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其所辩解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杜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5、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8、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附相关特殊过失主观认定:一、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间接故意的特点在于被告人虽然不希望却是有意识地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并非完全的漠不关心,而是对追求另一种目的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该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关心,即为了达到被告人追求的某种特定目的而不管不顾其他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之过失与过于自信之过失的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该概念中所说的“应当预见”是以一般人为标准,而并非指具体案件中的被告人。对危害结果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这就是法律上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主观都属于过失犯罪,且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两罪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但是重大责任事故除了具备过失致人重伤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另一个条件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本案中重伤一人尚未达到重大伤亡标准,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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