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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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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要的手续在这里提醒您,只要不是通过法院确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申请登记,必须提供继承开始的证明即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一般来说,实践中,当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的证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嘱的要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申请人要提供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申请人应当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实践中由于继承的问题十分复杂,法律专业性特别强,为了查清事实,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三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如果土地没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还需要提供土地权利原确属于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土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无误的可以直接为继承人办理初始登记。四是如果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供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变更的证明。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继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后,应当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的变更登记。五是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内容保持不变。被继承的土地只是因发生继承这个自然事实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类型以及用途等应当与被继承前的完全一致,如果土地权利存在期限,那么期限也应为被继承人使用剩余的期限。实践中,有的同志对划拨土地继承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是否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应当直接登记为划拨,不须改变土地的划拨性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当然当事人自愿申请转为出让的除外。如果土地使用证已经丢失怎么办呢?那就去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或者由其提供核对无误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说明你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性质期限出让金缴纳情况等就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和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要的手续介绍,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法律和法规发生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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