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服务领域
法律顾问
私人律师
法律知识
成功案例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罪名详解
>>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大
中
小
]
摘要:1、挪用公款罪案例一(1)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环卫局出纳员。丁某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1、挪用公款罪案例一
(1)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环卫局出纳员。丁某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款不记账的手段,擅自从自己负责保管的公款账户中分数次挪出公款,累计金额达一千余万元。挪用公款后其先后设立两家公司,并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和彩票,力图谋取利润,却始终未能如愿。最后丁某在无力弥补所挪公款的情况下,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另据丁某交代,在挪用公款期间,其与朋友交往过程中的全部花销均由其支付;其还先后与情妇刘某、袁某姘居并挥金如土;其经常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并多次嫖娼。上述挥霍数额巨大,无法予以准确统计。
法院对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已无异议,但是对其中纯系个人挥霍(包括部分非法活动如嫖娼)部分如何定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中的个人挥霍部分为其事实上的占有,应认定为贪污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此部分定贪污罪于法无据,只能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2)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对挪用公款中个人挥霍部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缘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困惑: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贪污于法无据,但将此部分认定为挪用又削弱了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之所以存在上述困惑,一方面,缘于没有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基础,在思想上产生了困惑;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使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界限没有弄清。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所谓“明文规定”,就是对具体行为、行为的对象、造成的结果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不需要再作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来源于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是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定。刑罚的严厉性是远远超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者的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高原则,是司法实践人员最高的指导原则,也是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罚滥用的根本。
另外,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犯罪构成极为相似的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其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使用权;后者是以占有为目的,其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这就导致在两罪之间存在一个界限,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准确适用出现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试图澄清这一界限,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贪污罪的规定——笔者注)定罪处罚。”这一解释仅解决了挪用公款中携款潜逃的定性问题,但并未完全澄清两罪之间的界限。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对个人挥霍部分的定性没有明确之前,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明确的。按照该原则的要求,在无法确切判明主观要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定性应作为首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根据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明确定性;如果不能明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就应该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此时若定贪污罪,就可能存在不当的可能,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所以,在立法对挪用公款罪的现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完善之前,对于本案挪用公款中的个人挥霍部分,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3)立法建议
追根溯源,造成本案产生困惑的关键还在于立法规定得不够科学,留下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因此,解决该问题最终要依赖立法的完善。在完善立法上,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此种挥霍情节应认定为贪污罪,以体现刑法的惩罚功能。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因为挪用公款中个人挥霍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本案中,丁某尽管有挥霍行为,但同时为追求巨额利润的回报,挪用公款后用来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和彩票,在满怀这种憧憬的前提下,其进行的个人挥霍行为是很难和贪污行为等同的。如果在立法上将此部分一概定为贪污,就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淖,也模糊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界限。
为了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笔者建议,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出发,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同时提高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增加法定最高刑即死刑刑种,以做到罚当其罪。这不仅可避免客观归罪情况的发生,也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案例分析二
挪用公款时收受他人财物并分别可构成犯罪的,只有在采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单位使用”的方式且“为个人谋取利益”时,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挪用公款的,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1)案情
某市某水泥厂是某市某建材集团下属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李某山被牛栏山水泥厂聘为副厂长,主管厂办、企管及财务工作,同时还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经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决定,牛栏山水泥厂被关闭,由北京某建材集团公司的另一个下属公司北京潮白新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牛栏山水泥厂关闭后的善后工作。
李某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一百八十五万元挪给某市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李某山伙同牛栏山水泥厂厂长彭某(另案处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将五十万元公款以转账方式挪用给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李某山收受该俱乐部贵宾卡七张,其中五千元面额一张、三千元面额二张、两千元面额三张、无限额贵宾卡一张。上述被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李某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八次以转账、现金支票方式挪用本单位公款二百三十八万元给某建材厂,供某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某建材厂股东张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营利性活动。至案发,李某山无偿使用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取得某建材公司十%股份。上述被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2)裁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山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李某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被告人李某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3)案件分析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山在国有企业牛栏山水泥厂担任副厂长,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借给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收受贵宾卡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系其个人决定;李某山在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俱乐部的同时,收受该俱乐部的贵宾卡,系为其谋取了个人利益。故李某山的行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中的第三种情形。李某山挪用给俱乐部的公款达到185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综上,李某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由于李某山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俱乐部用于经营活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李某山的该行为要构成挪用公款罪,需具备一个必定的构成要件,就是李某山在俱乐部谋取了个人利益。如果认定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山收取的该俱乐部的贵宾卡的行为就成为了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即对李某山收取俱乐部贵宾卡的行为已进行了一次刑法评价。此时再将李某山收取贵宾卡的行为单独认定为受贿罪,显然属于对同一事实或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了刑法理论中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李某山的此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一罪。虽然李某山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但由于其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合性,从刑法理论“一事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出发,只能以一罪定罪处罚。具体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受贿罪,按照刑法理论中在处理此种情况时的“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需要比较两者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李某山挪用给俱乐部用于经营活动的公款数额为一百八十五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李某山收取俱乐部给予的贵宾卡的总经济价值为1.7万元,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比较两者的最低刑还是比较两者的最高刑,认定李某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重于受贿罪,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
<<事发地
*
<<手机号
*
■ 法律问答
·
起诉离婚,原因小孩的爸不负责任,不赡养小孩
·
按揭买车,车被抢走抵债,你好:我的车是按揭买的
·
证人不出庭,出书面材料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
我爸爸是残疾人,骑电动车把人撞伤,花了不万块san
·
父亲生前留下一房产,现母亲在一个女儿陪同下到公证处办了公证san
·
离婚男方躲着不离怎么办
·
在公司上班差不多四个月,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已经离职,工资还没
·
二叔强行霸占地契,我爸去世3年
·
工地在漳州港,去年年底做完没拿到钱,今年正月过去找工地的老板
·
我和女朋友谈了半年,他提出分手,我想要我赠送的东西,可她不想
·
为了避免醉酒客人入住本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醉酒客人签醉酒免责单想咨询下醉酒免责单怎么写?
·
被告败诉方在民事诉讼上诉过程中串谋第三方捏造证据怎样向法院举
·
请问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个体户可以合伙吗?,个体户可以合伙吗?个体户合伙协议书有没有效?
·
再婚 二胎准生证怎么办,我再婚;女方初婚;我们同在一个省不在一个地区
·
再婚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 相关内容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服管理,违......
·
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xx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xn一41033”号货车在xx经xxx货运部驻xx办事处徐xx介绍,与xx省xx县xx镇供销社的王xx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xx。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xx。次日,又租......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
·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
·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把原本允诺的赠与而撤销,而受赠方认为你已经允诺给予我了,而且有协议,你怎么......
·
驾驶员对事故现场怎么样处理?
一些驾驶员缺乏对现场处置的基本知识,一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表现为:一是面对目不忍睹的惨状和伤者的哭喊以及大量围观的群众,束手无策,惊慌失措,贻误抢救救伤员的时机,加剧了不应有的后果;二是不知保护原始现场,使词现场很快被破坏,给事故现场的勘察及正确处理造成困......
·
公司分立的条件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
·
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商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
·
遗嘱信托:去世后的管家方式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故去后......
·
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条件?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会根据会见的情况,根据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如果公安机关同意取保,缴纳保证金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会转为逮捕或者监视居住。按照刑法规定,具有下列......
·
危险废物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南京刑事罪名详解律师
南京律师
微信号
最新咨询
·
起诉离婚,原因小孩的爸不负责任,不赡养小孩
·
按揭买车,车被抢走抵债,你好:我的车是按揭买的
·
证人不出庭,出书面材料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
我爸爸是残疾人,骑电动车把人撞伤,花了不万块san
·
父亲生前留下一房产,现母亲在一个女儿陪同下到公证处办了公证san
·
离婚男方躲着不离怎么办
·
在公司上班差不多四个月,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已经离职,工资还没
·
二叔强行霸占地契,我爸去世3年
·
工地在漳州港,去年年底做完没拿到钱,今年正月过去找工地的老板
·
我和女朋友谈了半年,他提出分手,我想要我赠送的东西,可她不想
·
为了避免醉酒客人入住本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醉酒客人签醉酒免责单想咨询下醉酒免责单怎么写?
·
被告败诉方在民事诉讼上诉过程中串谋第三方捏造证据怎样向法院举
·
请问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个体户可以合伙吗?,个体户可以合伙吗?个体户合伙协议书有没有效?
·
再婚 二胎准生证怎么办,我再婚;女方初婚;我们同在一个省不在一个地区
·
再婚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