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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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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另外...

  一、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1、即日起,省住建厅将在全省实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未来两年,将以治理工程质量为突破口,推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实施,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乱象。2、引入终身追责机制:据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渐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3、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4、严惩各类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以2014年在建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把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群众举报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项目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以下四方面行为:(1)一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2)是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3)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企业或个人挂靠行为;(4)是建筑市场八大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此次行动将结合建筑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各设区市2014年底前要正式实行。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责任,督促在现场配备专职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考勤、工资发放等项工作。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希望建筑工程的相关负责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为大前提,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忽略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被终身追责。同时,作为“豆腐渣工程”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应该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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