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即使双方反目成仇,也不会不管自己的子女,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又无法进行协商的就得经过法院来判决,而法院对于一方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有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呢?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一、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即使双方反目成仇,也不会不管自己的子女,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又无法进行协商的就得经过法院来判决,而法院对于一方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有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呢?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院是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来进行判决,有经济条件,且身体健康符合标准的一方优先有抚养权的权利,同时也会询问孩子的主观意见,总的来说抚养权的归属是很公平公正的。


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的车卖给a有购车协议,没有过户,a的朋友b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我有多少责任?
·我和我老公婚后因他一直玩手机看小说导致夫妻矛盾感情破裂,后因
·改名字,我30岁了想改身份证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工伤不按法律法规理赔,
·转让协议效力问题,你好,你好,我于上月接手了一层楼的经营权(该楼
·我2018年IO月22日买入康美药业1000股,股价131
·非农业户口的出嫁女子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权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丁律师你好!去年年底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开了50万增值税
·我母亲于2020年11月29日去世,12月一日在奉贤区火化场
·在网上贷款了1800,现在还没钱还,后果会怎么san
·孙律师你好,请问合同对甲方无约束,都是对乙方的约束,甲方在无
·房屋拆迁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补
·我是的我014向xx银行贷款150万用于养牛后管理不好赔了资金没回来没还上当时用
·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我应该怎么做?
·我婚前买房子 婚后永远是个人所有吗

■ 相关内容
·长沙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长沙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一)征收标准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


·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手机短信。收集方法:一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被删除的情况下,可到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2、电子邮件。因只能显示收发方的......


·国家赔偿救济3000需要申请吗?
      关于国家赔偿救济的问题相信您已经明白了是什么意思,国家救济就是因为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我们国家这对其造成的损害对被侵害的公民进行的补偿行为,这就叫国家赔偿救济,那么关于国家赔偿救济问题,有人问国家赔偿救济3000需要申请吗,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按......


·结婚不到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生活中,各地的离婚率高居不下,对于有的年轻人来说,可能结婚时间还相当短,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哪种原因都会牵扯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结婚不到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有一定的疑惑,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有一定的疑惑,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购买小产权房有一定的风险。在天津购买小产权房之前要对天津市小产权房政策进行充分了解,避免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下面的我们,将会为您介绍天津市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所谓小产权房就......

·持枪抢劫杀人案如何定罪处罚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上面,经常有一些犯罪行为存在在我们身边,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这些案件的处罚力度有多大,有什么处罚,该如何定罪,这些都是大部分人所想要了解的,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持枪抢劫杀人案,同样也是我们要了解的一种,下面让帮我们介绍一下持枪抢劫杀人案如何定罪处罚。......

·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

·房屋拆迁的评估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估价中较为普遍使用的是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但随着城市房屋拆迁不断面临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这两种方法已不能客观、公证、准确地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拆迁双方和还可以选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是将......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

·关于病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均有规定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包括: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

·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债务
      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债务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

·居间合同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及跳单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委托人任意解除权及跳单是什么意思(一)居间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的车卖给a有购车协议,没有过户,a的朋友b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我有多少责任?
·我和我老公婚后因他一直玩手机看小说导致夫妻矛盾感情破裂,后因
·改名字,我30岁了想改身份证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工伤不按法律法规理赔,
·转让协议效力问题,你好,你好,我于上月接手了一层楼的经营权(该楼
·我2018年IO月22日买入康美药业1000股,股价131
·非农业户口的出嫁女子能否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权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丁律师你好!去年年底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开了50万增值税
·我母亲于2020年11月29日去世,12月一日在奉贤区火化场
·在网上贷款了1800,现在还没钱还,后果会怎么san
·孙律师你好,请问合同对甲方无约束,都是对乙方的约束,甲方在无
·房屋拆迁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补
·我是的我014向xx银行贷款150万用于养牛后管理不好赔了资金没回来没还上当时用
·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我应该怎么做?
·我婚前买房子 婚后永远是个人所有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