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非法集资可以是由公民个人实施的,也可以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如果是个人是非法集资的话,那么肯定公检法机关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逮捕就可以了,但是在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当中,涉及的人员就比较多了。除了公司的普通员工以外,公司的高管在事发以后,首先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

  非法集资可以是由公民个人实施的,也可以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如果是个人是非法集资的话,那么肯定公检法机关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逮捕就可以了,但是在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当中,涉及的人员就比较多了。除了公司的普通员工以外,公司的高管在事发以后,首先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也是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定罪处罚,如果高管不知情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知情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刑法的一类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的话,肯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必须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至于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由于高管本身并不知情,而且也没有具体参与到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当中,所以对于不知情的公司高管肯定是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身为公司高管,对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却不知情的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非法集资不知情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货款拖延,不支付
·工作期间东西被盗,公司有责任吗?
·若A不同意C是不是就不能A要?
·没有产权的房子怎么把按揭办理出
·你好,合同尾款支付
·995参加工作,我的退休龄是多少
·男方不离婚,我想离婚,如果我起诉他的话,财产怎么分,孩子该谁抚养
·欠钱不还还拉黑,玩失踪
·退休投靠子女入北京户口,二老人退休
·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家里还钱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咨询
·你好,我父母被他人殴打我弟(学生)到场后也卷入防卫时用石头伤了人,经村委会调解后不知道就被村委会的上
·可以成立婚姻介绍公司吗,可以成立合法的婚姻介绍公司吗?要什么条件
·朋友想离婚可又找不到律师
·重庆市拘留所的电话?
·在石家庄上的人寿保险在赤峰受伤急诊到私立医院能不能报销

■ 相关内容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地,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构成犯罪。那具体来说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很多人由于利益以及其他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动乱民心恐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者对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一、编造、故......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刑事犯罪,但是民事方面的赔偿还需要受害人自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获得,这就需要拟写一份上诉状。所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是什么样子的呢。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男,......


·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内容,实际上,通过非法占有为目的,并用了不合理的手段,骗取巨额财产,都将会构成诈骗罪,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下面我们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以及它的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帮助您做一个了解。一、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我国《刑......


·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说明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债权债务继承的时候要按照顺序继承,而且继承债务的还要进行清偿。那么,怎样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遗产债务包括哪些?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进行说明。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进行说明:......

·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识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即使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存在的,无效的。2、对于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制而言,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被精神病如何维权?
      派出所把家属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家人要求接病人出院,但派出所和医院互相推卸,就是不给办出院,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县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该怎么办?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该怎么办?在大多数民间借贷中,有许多纠纷。民间借贷涉常常会与集资有关,但是难免会涉及到非法集资,如集资诈骗,公众存款等等。这种由一种案件引发多种问题的,有不同种的处理方式。所以当我们遇到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该怎么办?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

·共同犯罪缓刑条件都有哪些,缓刑如何执行
      现实中,即使是共同犯罪也是可能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当然适用缓刑也是需要严格满足《刑法》中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肯定就不能适用。那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缓刑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共同犯罪缓刑条件都有哪些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

·创业板上市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包括: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货款拖延,不支付
·工作期间东西被盗,公司有责任吗?
·若A不同意C是不是就不能A要?
·没有产权的房子怎么把按揭办理出
·你好,合同尾款支付
·995参加工作,我的退休龄是多少
·男方不离婚,我想离婚,如果我起诉他的话,财产怎么分,孩子该谁抚养
·欠钱不还还拉黑,玩失踪
·退休投靠子女入北京户口,二老人退休
·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家里还钱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咨询
·你好,我父母被他人殴打我弟(学生)到场后也卷入防卫时用石头伤了人,经村委会调解后不知道就被村委会的上
·可以成立婚姻介绍公司吗,可以成立合法的婚姻介绍公司吗?要什么条件
·朋友想离婚可又找不到律师
·重庆市拘留所的电话?
·在石家庄上的人寿保险在赤峰受伤急诊到私立医院能不能报销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