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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诉讼
    海难救助: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就其形式可分为纯救助(Pure Salvage )和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两种。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合同救助是指以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通过合同约定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打捞是指打捞人就打捞沉船沉物进行打捞活动,包括扫测探摸、实施打捞及相关活动。海上强制打捞,成立要件如下:
    1、被强制打捞的标的物是指在海上的沉没物、漂浮物。其中包括船舶、装于或曾装于船上的货物、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
    2、被强制打捞的沉没物和漂浮物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
    3、强制打捞不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即使打捞无效果,强制打捞的责任主体仍需向打捞方支付所消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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