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2022-12-14 20:46:11 延伸阅读: ·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赔偿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属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罗某已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向公司提出辞职合法有......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分担?·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业务提成?·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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