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二、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四、关于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问题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有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六、关于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七、关于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问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对于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2022-12-14 20:45:43
延伸阅读:
·减刑、假释程序 应当明确减刑、假释程序与诉讼程序存在较大的区别,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激烈对抗的两造格局,唯一已罪犯对立的被害人由于调查手段有限,难于进行实质性对抗,同时由于国家对管制、拘役刑的执行的控制力较弱,再加上看守所、监狱管理的封闭...... ·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目前减刑制度只适用监狱中的服刑犯,建议缓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让其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