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的用工模式只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的直接用人主体,也是劳动者劳动的使用者。而与传统的用工模式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它同时涵盖了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劳动时受用工单位监督、管理和指挥。劳务派遣是基于两份协议的内容,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建立的三方关系,实现了用人和管人相分离、使用和雇佣相分离的特殊用工形式。因此,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需要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当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时,即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符合《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可以被用工单位合法退回的情形》一文中所列的情形时,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单位后的待遇,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是按原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支付呢? 4、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模式中的一种,即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人员安排至实际用工单位从事指定的工作劳动。因为本次全国性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的用工活动被属地政府限制了复工的时间,相信其中必然会存在部分实际用工单位无法继续维系经营,即将面临解散、破产、注销的情形。2022-12-14 20:39:57 延伸阅读: ·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1、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2、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1、已达退休年bai龄但未依法享du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zhi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dao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 ·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公司高管口头辞去高管职位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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