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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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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律师代理各类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欢迎联系律师,如需咨询申诉、抗诉事宜,请准备好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立案庭: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
    电话:025-12368
    电话:025-12368

◇江苏省高级人民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
1、诉讼立案登记表(窗口取,请列明文书邮寄地址,安检后填表领号排队)。
2、主体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法人的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3、委托手续一份(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交,自己亲自办理的不需要)。
4、再审申请书www.njlawyer.cn。(被申请人人数 + 4份 = 需要的份数)
5、一、二、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原件带来核对,(判决书,裁定书)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6、一、二、再审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旧证据1份、新证据份数和再审申请书相同)南京律师
7、其它材料www.njlawyer.cn
提示:向省高院提交再审资料不是直接提交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的,而是提交后门申诉中心的.具体就是往回走,绕过江苏省人民后第一个路口进去100米即是www.njlawyer.cn

◇江苏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案件邮寄可以吗:
答:可以邮寄,寄到江苏省高级人民立案庭(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收件人不需要,建议注明是再审材料,方便立案庭分案,也有利于保留申请再审的时间凭证。

◇有关说明: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十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受理审查南京律师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立案受理:
  (一)有证据材料表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5.第三条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以外,再审程序的证据范围以原有证据为限。再审程序中应重点审查再审争议的原有证据是否正确适用了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原有证据不予审查。
第四条人民在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原审期间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且符合条件,原审未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再审期间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应当准许的。
6.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许南京律师。但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申请鉴定,原审应当同意而未同意,再审期间仍有鉴定条件的除外。
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南京律师。包括下列情形:
(一)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
(三)当事人经原审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存在,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且未申请延期举证或者未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持有该证据而未提出的.www.njlawyer.cn。
7.再审应当综合无争议的原有证据、再审确认的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和再审认定的新证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依据。
8.对于有争议的再审新证据和原有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确认,不必说明理由。
9.一再审中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原审应一当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未认定的,再审应当重新确认其证明力;原审不应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错误予以认定的,再审应当否定其证明力。
10.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表示认可的证据,再审中予以否认的,不能推翻原审裁判对该证据的认定www.njlawyer.cn。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经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二)当事人在再审中反悔,并有相反的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的。
11.当事人在原审中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已作诉讼上的自认,再审中又提出相反主张的,不能推翻原审根据自认作出的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二)在原审期间已依法撤回其自认的;
(三)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自认条件而原审错误作为自认处理的。
1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原审裁判根据判断对于证明力明显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再审中没有新证据的,除原审裁判作出判断的理由和依据明显违反证据认定规则以外的,再审、裁判不得推翻原审已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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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 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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