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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3月16日在第一家单位工作,月薪3000元,由于第一家单位没发过工资给我,所以我8月31日发了信函要求跟其解除劳动合同,信函是老板本人签收。但20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同时在另一家单位工作。但是第一家单位至2010年12月没有就我跟另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对我完成第一家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而通知我跟我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仲裁委还会判给我在第一家单位2010年至8月31日工作的每个月3000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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