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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法律高手:
我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法律问题请教,请各位高手给与指教: 在一个劳务合同纠纷中,开始的《聘用合同书》规定:“由公司(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根据原告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双方合作不愉快 ,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在聘用乙方的五年期间内,甲方不得在公司内部有人考上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时,解除协议,否则也按对乙方的罚则一样,补偿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 乙方是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刚性、客观真实、关联、合法的证据,还有很多录音和电子邮件可以佐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是,法院用主观、虚无、无法确定的“看法”进行判案。在法庭审判对话和判决书中,用了多个“基于、系因、因、因为”等形容主观因素的词,来进行断案,得出结论是:“原告未提供被告系因公司内部有人考上一级注册消除工程师而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最后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书则说:“原告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这样的案例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敬请法律高手予以指教!不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