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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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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建筑公司工作了1年半,2010年3月15日被既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又不给经济补偿,又有拖欠工资,甚至没有解除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请问这3月15日能算作“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吗?我坚持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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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8861 | ![]() 如果单位口头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算作单位单方面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了。但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这个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 ![]() 积分:23326 | ![]() 同意上述观点 |
![]() ![]() 积分:23326 | ![]() 同意以上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