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有补偿吗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又要依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以下是为您总结梳理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吗的相关内容。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又要依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以下是为您总结梳理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吗的相关内容。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若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的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应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若您还有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吗或其他相关问题,可咨询在线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有补偿吗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开店双方合同纠纷,现在请求清算,分店清算
·房产证上面积有错误怎么办?
·我的快递文件丢失了,怎么做以赔偿
·电瓶车单车事故算工伤吗?
·福银高速违章1扣分0罚款0超速100分100是什么意思求解
·生完老二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现在老公提出离婚,没有财产,只有农村一栋民宅,离
·律师我是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的村民,我村有一条村道(通往一座寺庙)正要硬化,据说殖民局核算拔款7
·石鼻法院网上可以申请立案,和上诉吗?
·我在人人车买的车,当时签署了一个协议就是三的保险受委托他们代理购买,买了一保险感觉他们买自己不放
·我现在不知应该先做什么比较好
·交通事故赔偿货主和车主一起承担吗
·您好,周律师,我是龙湾区状元花苑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店面业主未
·我们都是江西省横峰县人,他以前是我客户,他在北京工作,我在深
·有一个朋友欠我钱 打的欠条 都是他写?该写我名字的地方也是他写?就他按的手印 拿
·你好,想知道黃江鎮村屋是否只可以賣給本地人?
·包烧费,房子是姥姥的,房子是姥姥的,姥姥去世后,家人把房子卖给

■ 相关内容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一、怎样申请劳动仲裁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怎么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在一些技术性或者体力型的劳动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身患职业病的情形有不少。在发现身患职业病或者遭遇了工伤事故后,职工应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应该怎么申请工伤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怎么申请工伤认定(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工伤认定,也即通过科技手段判断职员所受的伤是否为工伤,在江苏省工作的职员,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需要按照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对其所受伤的原因进行认定,你是否知道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一、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合同管理可以为其他工作提供帮助和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它加强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与管理,有利于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下面请您阅读。一、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的重要性......


·婚姻法离婚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离婚的时候,难免牵扯到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孩子的抚养权,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汽车房子之类的分配问题,这也同时涉及到我国的婚姻法,关于这些专业性的知识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那么婚姻法离婚财产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小汽车超员怎么处罚,机动车扣分规定是怎么样的
      超员,在道路上是非常容易看见的,原因无外就是为了多赚点钱,有的是亲朋好友多了,就想一次性拉完所有人。我国对于小汽车超员是有处罚的,那么小汽车超员怎么处罚?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小汽车超员怎么处罚?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

·货款诈骗罪怎么定犯罪数额
      一般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进行贷款的过程中,才虚假手段编造贷款项目从而打算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这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那通常对货款诈骗罪怎么定数额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货款诈骗罪怎么定数额......

·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

·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作了如下四点规定: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

·股东破产清算对所投资的债权的影响是什么
      股东破产清算对所投资的债权的影响是什么破产是欠款远超于收入并且不能及时偿还的公司所做的清算财产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公司都有几个乃至数十个股东,依靠股东的投资,公司才能在最开始时有资金运营。在公司资金不足时,股东会通过向公司贷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那么,股......

·被害人维权代理
        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财产、名誉等权利的损害。对于犯罪行为,大部分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检察院并不代为维权、追究。还需要被害人自......

·夫妻离婚财产孩子怎么判
      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话,那么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非常简单的。最关键的问题是在离婚的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等,这些都是离婚以后必须要解决的事情。在婚姻法当中对此也有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夫妻离婚财产孩子怎么判?......

·对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限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开店双方合同纠纷,现在请求清算,分店清算
·房产证上面积有错误怎么办?
·我的快递文件丢失了,怎么做以赔偿
·电瓶车单车事故算工伤吗?
·福银高速违章1扣分0罚款0超速100分100是什么意思求解
·生完老二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现在老公提出离婚,没有财产,只有农村一栋民宅,离
·律师我是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的村民,我村有一条村道(通往一座寺庙)正要硬化,据说殖民局核算拔款7
·石鼻法院网上可以申请立案,和上诉吗?
·我在人人车买的车,当时签署了一个协议就是三的保险受委托他们代理购买,买了一保险感觉他们买自己不放
·我现在不知应该先做什么比较好
·交通事故赔偿货主和车主一起承担吗
·您好,周律师,我是龙湾区状元花苑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店面业主未
·我们都是江西省横峰县人,他以前是我客户,他在北京工作,我在深
·有一个朋友欠我钱 打的欠条 都是他写?该写我名字的地方也是他写?就他按的手印 拿
·你好,想知道黃江鎮村屋是否只可以賣給本地人?
·包烧费,房子是姥姥的,房子是姥姥的,姥姥去世后,家人把房子卖给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