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罪名详解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诽谤罪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在1993年依规向相关政府部门审请同意建的厂,现当地政府部
·妈妈用圆通快递给我寄了两只我爸在90年时80块钱买的钢笔还有
·办2胎准生证怀孕以后能办吗
·土地遮yen,我的口粮地边上盖了一个大厂房地里的收成受道很大损失如何赔偿
·土地使用权,你好,你好,看当地政策,建议与当地村委会协商,
·男女谈恋*別女方骗了,律师你好,怎么才能联系到你
·您好!我是货车司机、因为别人雇我的车去拉货,车装上货之后,san
·你好。我想咨询离婚案
·警察暴力打人
·无证驾驶拘留,拘留所的位置在哪
·孤女遗产继承问题,该女是母亲与其父亲所生
·是要判刑吗,三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两个已满18周岁的抢了700元和两
·离婚,想要离婚,想要离婚,可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程律师请问一下,我家遇到房屋拆迁问题,,能不能咨询您一下

■ 相关内容
·报复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1)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离婚后怎么处理子女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南京律师110:84-110-110的值班律师认为,法律......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怎么办?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外国企业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

 
南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在1993年依规向相关政府部门审请同意建的厂,现当地政府部
·妈妈用圆通快递给我寄了两只我爸在90年时80块钱买的钢笔还有
·办2胎准生证怀孕以后能办吗
·土地遮yen,我的口粮地边上盖了一个大厂房地里的收成受道很大损失如何赔偿
·土地使用权,你好,你好,看当地政策,建议与当地村委会协商,
·男女谈恋*別女方骗了,律师你好,怎么才能联系到你
·您好!我是货车司机、因为别人雇我的车去拉货,车装上货之后,san
·你好。我想咨询离婚案
·警察暴力打人
·无证驾驶拘留,拘留所的位置在哪
·孤女遗产继承问题,该女是母亲与其父亲所生
·是要判刑吗,三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两个已满18周岁的抢了700元和两
·离婚,想要离婚,想要离婚,可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程律师请问一下,我家遇到房屋拆迁问题,,能不能咨询您一下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