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该员工能胜任工作,即可在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那么,作为刚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一、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劳动者...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该员工能胜任工作,即可在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那么,作为刚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试用期内要注意什么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教师资格证可以挂靠在两个教育机构
·对方欠钱不还,没有欠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没对方身份证可以
·你好,我想起诉离婚,我们有外债,是怎么起诉的?
·盗窃罪能否判缓刑,
·祖律师你好,我在江宁工地受伤现在以申请工伤认定,可劳务单位想
·交通事故,不是只赔偿一万元
·我是他姐夫,看看为什么进去,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出来,??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老人在医院陪床不幸摔跤骨折两处,做手术花了
·该怎么办,谢谢,本人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一汽车撞
·您好!我想问一下新都区拘留所具体位置
·如何拿到补偿金,2010年3月我就职十年的的企业突然宣布辞退了我
·我是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孙文亮律师,想了解被告人李永亮(
·房产赠与给儿子的办理程序
·我在单位做了四了,因请假和上司顶撞两句,他就把我辞退了。我怎么做才可以,四没有签
·银行户口被公安局冻结了,因为收了他方来历不明的钱,这钱是马来
·马徤律师你好!咨询下工伤

■ 相关内容
·申请工伤鉴定时间超过一年怎么办
      一、申请工伤鉴定时间超过一年怎么办?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
      安防工程质量保证的体系是什么其实在我国工程的种类是可以分为很多种的,除了一般的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以外,还有一种工程是现在越来越被您能够运用到的是安防工程。安防工程主要包括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智能家居等。安防工程也有自己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


·工伤鉴定期间不上班是否可以
      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肯定是没有办法正常上班的,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或者去做工伤认定期间都要耽误一部分的时间,这都是情有可原的。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员工可能还是需要做一个详细的工伤鉴定的。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期间不上班是否可以?一、工伤鉴定期间不......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到的一个治疗休息期。许多国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工伤补偿的一部分。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一、基本期限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有什么法律规定?
      多犯罪分子利用花言巧语骗取许多投资人的资金为自己挥霍享用,许多投资人由于没看清骗子的花招便相信了高利率高回报这一说法,导致自己的财产遭到了损失。国家对于集资诈骗罪颁发了许多法规条例,处罚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下文会详细说明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一......

·对未注册商标法律有哪些禁止规定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末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一.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

·去工伤认定算工伤假吗?
      职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属于工伤范畴。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准备各种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这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并且,工伤认定程序也需要时间,几天到两个月不等。那么,去工伤认定算工伤假吗?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一、去......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含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从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从男女结婚、生子,到感情不和而离婚,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而为了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在制定了婚姻法之后,又相继制定了三部相关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最高人民法院......

·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

·劳动合同法被开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职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弥补时,往往面临着被开除的处分。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在自己的身上,那么,您肯定会有各种疑惑,那么劳动合同法被开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您不要着急,的我们在下面将为您进行答疑解惑。一、开除的概念开除是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企业公示制度是什么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企业公示制度是什么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企业公示制度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资质以后,还需要通过公示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待公示期满以后,才能够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方可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二、劳务派遣的服务对......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教师资格证可以挂靠在两个教育机构
·对方欠钱不还,没有欠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没对方身份证可以
·你好,我想起诉离婚,我们有外债,是怎么起诉的?
·盗窃罪能否判缓刑,
·祖律师你好,我在江宁工地受伤现在以申请工伤认定,可劳务单位想
·交通事故,不是只赔偿一万元
·我是他姐夫,看看为什么进去,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出来,??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老人在医院陪床不幸摔跤骨折两处,做手术花了
·该怎么办,谢谢,本人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一汽车撞
·您好!我想问一下新都区拘留所具体位置
·如何拿到补偿金,2010年3月我就职十年的的企业突然宣布辞退了我
·我是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孙文亮律师,想了解被告人李永亮(
·房产赠与给儿子的办理程序
·我在单位做了四了,因请假和上司顶撞两句,他就把我辞退了。我怎么做才可以,四没有签
·银行户口被公安局冻结了,因为收了他方来历不明的钱,这钱是马来
·马徤律师你好!咨询下工伤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