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二、关于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时,规定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精神并不抵触,当地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其规定执行。
三、具体程序问题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以上就是我们就我们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的相关内容,就复函而言,劳动部的观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细节问题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随着仲裁法的不断完善,您维权途径也不断增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在is语音上兼职,入职前交了599元约束金,他们说做满20
·向律师,您好!请问公司年度的年终奖有一半原公告在2月份发放,
·签了合同后说还要交押金500元
·有人问借款15万,此款于2019年腊月二十八到期,期间也还了
·因为举办艺术节而封闭小区
·这个能算工伤san div
·在私企工作过的有害工种能享受提前退休吗
·我想知道人是否关那里,因为现在失联,手机关机
·户口难上,我结婚时2009年
·前段时间母亲5周岁)骑摩托三轮车,过交叉路口时闯红灯
·我网、总共要还64000多、有二份合同、一份是17000多的服务消费借款、这个我都不知道
·丈夫抛家弃子,现村里占地补偿款我能领吗?????
·您好,我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左右被一个自称为工
·宅基地自建房屋纠纷
·结婚不到4个月 离婚 我能要回礼金吗
·执行工资留取多少生活费的问题

■ 相关内容
·劳动法规定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实生活中非法雇佣童工的情形不少,但是一些黑心老板故意非法招用童工降低生产的成本。不仅如此,有些老板还是会扣童工的工资或者不发。这些行为,是为我们所不耻的。劳动法规定童工的法定年龄,如果雇佣低于法定年龄的将受到非法雇佣的处罚。具体的内容可以和我们一起来看看。......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补偿金的。解决补偿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二是诉讼解决。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如果职工与用......


·没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员工后期维权是不利的。劳动关系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就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没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


·常州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
      常州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具体步骤有哪些?现在的社会,劳动纠纷愈来愈多,但是很多劳动者却不晓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可以减少不少麻烦。以常州为例,我们整理了有关常州劳动仲裁程序,详细请阅读下文。......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要在房管部门备案,但这并不是强制性条款,因此,很多当事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备案。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介绍吧。?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后果一、对出租合同效力的影响。1、......

·拆迁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对租期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续租下去,双方可以就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解除。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

·请律师写离婚协议书要多少钱
      请律师写离婚协议书要多少钱一、请律师写离婚协议书要多少钱看具体律师的名气,地区不同,委托律师代写离婚协议书的收费不一样,各个律所和律师收费不一样。一要看有无财产分配,二要看事实与理由是否复杂。如果情况复杂,则要聘请一位文笔好的律师进行编写离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工作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但是很多刚参加工作的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能会被骗,因为很多人对于劳动合同不是很清楚,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律也不知道很多,这就会给自己的劳动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失,那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手续
      首先,双方需要就婚前个人财产的草拟好书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3)婚前财产的使用、处分、维修等的原则。      其次,准备以下材......

·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此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此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约定,同时规定了不能随便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那法定的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

·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裁定应当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减轻专利权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

·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在is语音上兼职,入职前交了599元约束金,他们说做满20
·向律师,您好!请问公司年度的年终奖有一半原公告在2月份发放,
·签了合同后说还要交押金500元
·有人问借款15万,此款于2019年腊月二十八到期,期间也还了
·因为举办艺术节而封闭小区
·这个能算工伤san div
·在私企工作过的有害工种能享受提前退休吗
·我想知道人是否关那里,因为现在失联,手机关机
·户口难上,我结婚时2009年
·前段时间母亲5周岁)骑摩托三轮车,过交叉路口时闯红灯
·我网、总共要还64000多、有二份合同、一份是17000多的服务消费借款、这个我都不知道
·丈夫抛家弃子,现村里占地补偿款我能领吗?????
·您好,我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左右被一个自称为工
·宅基地自建房屋纠纷
·结婚不到4个月 离婚 我能要回礼金吗
·执行工资留取多少生活费的问题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