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筑工程 > 土地使用 > 土地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离婚原告不出席可以吗
·我想问问,我是湖北的,我老公是南阳的,是不是办准迁证就只需要我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了
·我们的案件是单位行贿案,因大同市检察院为完成政绩而对我们单位
·劳动纠纷,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
·想请一位律师,最好是南陵或芜湖市的。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的一些问题
·您好,我弟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还套牌了,已经拘留了十五天,又转看守所服刑了三天,现在出来了,交警
·醉驾逃逸撞死人一般判多久
·你好,我想问下起诉离婚必须去男方的户口所在地吗
·17年2月在车贷公司车辆抵押借了7万,每月4792元分18期
·我爸在工地干活三天出事,左手无名指断了一节,坚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是
·对方以办证为由,要求打钱,然后就联系不上对方
·请问女人卖身罚拘留所立在萍乡那个位置
·我摩托车在宾馆开房 丢失了。他们有没有责任吗?
·1993年左右老人房产被儿子强行拆除翻盖老人能要回产权吗?
·茶楼转让纠纷,廖某和林某2007年租赁某单位用房合作开茶楼

■ 相关内容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人转为非农户口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年,自__年__月......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对侵权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同时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因此而负法律责任:一、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二、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因此而给被申请人......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哪些主要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就是一堆钱和一些有企业价值提升能力的人的集合体。是一种专门成立的、有特定投资目的和用途的资本。之所以叫私募,因为它通过私下协商方式集中形成。它是一种以专家投资理财方式投向目标企业获得企业权益并准备将来退出后获益的投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的......

·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为配合“入世”,国家正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

·什么是司法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一是有利于公众重拾对公权机关的信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如火如荼,凸显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强......

·劳务派遣争议纠纷中如何追加当事人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1、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诉讼请求的增加同当事人的增加一样,有一个不可逾越的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

·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核心要求
      1、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2、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3、符合国家环保政策;4、财务指标符合要求:(1)两套标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

 
南京土地承包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离婚原告不出席可以吗
·我想问问,我是湖北的,我老公是南阳的,是不是办准迁证就只需要我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了
·我们的案件是单位行贿案,因大同市检察院为完成政绩而对我们单位
·劳动纠纷,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
·想请一位律师,最好是南陵或芜湖市的。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的一些问题
·您好,我弟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还套牌了,已经拘留了十五天,又转看守所服刑了三天,现在出来了,交警
·醉驾逃逸撞死人一般判多久
·你好,我想问下起诉离婚必须去男方的户口所在地吗
·17年2月在车贷公司车辆抵押借了7万,每月4792元分18期
·我爸在工地干活三天出事,左手无名指断了一节,坚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是
·对方以办证为由,要求打钱,然后就联系不上对方
·请问女人卖身罚拘留所立在萍乡那个位置
·我摩托车在宾馆开房 丢失了。他们有没有责任吗?
·1993年左右老人房产被儿子强行拆除翻盖老人能要回产权吗?
·茶楼转让纠纷,廖某和林某2007年租赁某单位用房合作开茶楼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