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增加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文。现在企业认为合法的到2008年就违法了,比如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人单位把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后双方都可以不负责任,这些都不可能再继续了。

有声音质疑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至提出这会降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用工成本应不应该加大?因为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说是企业的一贯追求,但要有一个度、有一个底线。法律规定了一个界限,比如工作时间只能是八小时,如果在同等工资的基础上,让工人工作到九小时,这样用工成本就降低了,但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成本的界限。以前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现在需要,就是增加了劳动成本。但它在寻求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如果劳动关系不稳定会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可能企业的劳动成本是低廉的,但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和对社会总体的影响,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如果绝对地说,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会增加成本,法律始终是在界定成本。

虽然《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是对劳动者加大保护力度,但实际上里面有很多条款是解决雇主十多年来面临的不好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因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原来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是在30天之后,在这30天之中劳动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发生争议。现在增加一条,“或者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样在法律上实际是把劳动关系提前一个月解除了,替用人单位解决了很大的麻烦。法律并不是有意要加大企业的成本,而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对雇主也不是一件好事,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矛盾。劳动者没有归属感,只有紧张感,就可能会出现劳动者不利于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的短期化行为。

二、对事业单位的影响——多种用工形式并存与统一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当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似乎也不可能以聘用合同或者所谓的聘用制劳动合同来统一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于是,在事业单位中有了多种不同身份的员工:“老人”,即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种类合同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先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员工;“新人”,即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外人”,即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与其连聘用关系都不存在的员工;“工人”,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编制外员工。如此多样的身份却没有一一对应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如何满足或者回应这些不同身份的事业单位员工所提出的法律诉求,对司法机关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任务。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文件是2007年8月9日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范围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并先于《劳动合同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文件,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于劳动争议,但所处理的对象与事项却与《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合,这极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甚至会出现当事人就同一项争议同时或者先后分别向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提起。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一项仲裁裁决生效后就更为尴尬,因为无论是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裁决都具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相关的还有审级问题,因为这一文件规定“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并且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10月9日已经成立。但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无论在级别还是在地域管辖上好像都不是太顺。

三、对新旧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与过渡同步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负面报道充斥媒体。这是因为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或增加新规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加修改原规定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里涉及到订立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起算、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等事项,既有《劳动合同法》是否溯及实施之前的现存劳动关系,也有现存劳动关系跨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比新设劳动关系更多法律责任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并在实施之后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和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方式等。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且从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职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和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考虑,制定出了既稳定现存劳动关系,又使新的立法充分发挥效力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该项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计算以及经济补偿计算年限等情形作出的衔接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签订)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前曾经订立过的劳动合同次数并不计算进来。同时,给予了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即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未计算此前的实际用工时间。并且,即便是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据该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也是从该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

然而,过渡条款也似乎存在千虑一失的地方。该条的第一句“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似乎会引发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因为既然是“继续履行”,在法律上当然是全面履行了,包括这些劳动合同中许多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相矛盾的条款。因此,如果“继续履行”本意如此,那就必然导致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如果将其解读为“不与本法相冲突的继续履行”,倒是免去了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却又增添了立法上的麻烦与混乱。首先,这样的解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立法文字中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含义。硬性的解读等于是在原的立法中增添了“不与本法相冲突的”文字,解读者就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其次,如果说立法规则本意如此,即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使然,那怎样理解后面几句话的明确规定?在这上面立法的技术规则是:“明示排斥默示”或者说“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余”。既然《劳动合同法》对现存劳动合同的个别条款在新法中的效力有了明确的列举,也就意味着现存劳动合同中除其所列之外的条款均应“继续履行”,但“所列之外”与《劳动合同法》相左之处并不少见,也并非无关宏旨。

四、对劳动立法的影响——体系的完善与规范的细化

我们现阶段的劳动立法还处在初创阶段,例如,在劳动报酬这么重要的领域里我们没有《工资法》。因为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只是一些规章、政策性的东西。包括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险法》,我们到现在还没有形成法律,只是有一些文件、规定等。所以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我们现在还是在建立基本制度,现在还是在确认劳动关系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通过不久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现在正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年要制定的是《社会保险法》。基本上从法律层面上已经形成一个保护链。但是这些法律毕竟比较概括,不是很具体,因此在劳动领域,长期以来大量的规章,尤其是劳动部门的规章,实际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四部法律出台生效之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方面要加强。比如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它起的作用相当大,在这个方面只能依据它,它比较具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规章应当出台,否则这部法律实施会有一定的困难。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影响的集中体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极大的影响力我们的生活,当然社会在进步,法律也会不断被完善,未来有哪些变化还需要我们去期待。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妹妹朋友介绍她去手机店说能免费领取一千块 结果后来发现她用我妹san
·2017年6月22日受伤,2018年1月15日鉴定报告为9级
·我的一个无限极朋友带我去办理无限极会员,要了我的身份证号码,这种事情是不是不安全,最近发现我的微信无
·孩子是领结婚证之前生的。有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上户口时还需要掏钱吗
·你好律师,我想起诉离婚!改走什么过程
·卢律师找你有事,看到回个电话,想让你替我辩护
·今早在济广高速进收费站的时候,走进了逆向车道,又倒回来了,请问违章吗
·离婚之后还有财产分割吗,请问我离婚之后什么都没有拿
·我在微信上扫了个二维码是*信用卡的,我看着申请内容也正规,还收到信用卡中心发来的短信,可是随后
·各位律师领导们好:6月22号本人因帮老板搬面包柜不小心弄伤了
·这样的案例算工伤吗?, 各位律师:   
·怀孕了,男友不愿负责怎么办
·代课事宜,曾经代课的老师
·我想离婚,分床睡、分房睡好几年,能不能帮我判离婚?
·问下如果盘点有损失我是否要赔偿?
·迁移走了户口对社保有什么影响?

■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什么是童工,雇佣童工是否违法?
      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少企业还存在有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而有些人认为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属于童工,但是也有人认为不属于童工。对于童工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工人的年龄来进行判定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什么是童工,雇佣童工是否违法?下面给您介绍一下。一、童工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


·简单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简单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是什么?建筑工程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重要,各个领域都需要建设施工,在建造工程的时候承办方和发包方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的格式和样本,签订施工合同需要按照统一的格式,下文详细回答了简单工程承包合同......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异同
      一、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虽......


·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工程建筑不能顺利的进行或者如期的完工,需要解除双方的利益并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这就要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而虽然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但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大致上还是一样的,这里网给您准备了一份非常实用基础......


·信用证单据的银行处理规则
      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

·在深圳怎么起诉离婚手续费吗,需要多少手续费
      婚姻期间双方的性格如果不和的话就容易总是发生争吵,如果双方都无法包容的话自然就会导致感情破裂,之后就会考虑到离婚问题,不过说到离婚,其实大多数人对离婚的办理手续是不了解的,不知道起诉离婚需要经历怎样的程序,那在深圳怎么起诉离婚手续费吗?深圳上诉离婚手续费需要......

·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罪行,是十分令人厌恶的,这会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泄漏到不法分子的手中,可能引起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最新的《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是有不少的改动的。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刑法》中的标准进行审判的。一、......

·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
      就组织系统而言,一般可以认为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职能的划分方式,每一职能部门对应一种专业分工,或者对应一条产品线;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每一个部门或项目组负责一个或一类项目,其责任随着项目的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结束,这种模式在建筑行业比较典型。在基于职......

·逃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逃税罪的定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

·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造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判处刑罚,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一、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欠债不还法院怎么执行?
      欠债不还法院怎么执行?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
      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现在部分农户进城务工将自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种植,部分没有土地的城市人口想要投身于农业机械化种植致富,于是就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那么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该怎么写呢,请跟着我们来看一下。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际土木工程招投标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较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因工程资金金额较大、技术性较强、对工期质量亦有较高要求,所以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均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承包人,以保证中标者是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有实力的公司。被选中的投标人即与发包人(业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妹妹朋友介绍她去手机店说能免费领取一千块 结果后来发现她用我妹san
·2017年6月22日受伤,2018年1月15日鉴定报告为9级
·我的一个无限极朋友带我去办理无限极会员,要了我的身份证号码,这种事情是不是不安全,最近发现我的微信无
·孩子是领结婚证之前生的。有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上户口时还需要掏钱吗
·你好律师,我想起诉离婚!改走什么过程
·卢律师找你有事,看到回个电话,想让你替我辩护
·今早在济广高速进收费站的时候,走进了逆向车道,又倒回来了,请问违章吗
·离婚之后还有财产分割吗,请问我离婚之后什么都没有拿
·我在微信上扫了个二维码是*信用卡的,我看着申请内容也正规,还收到信用卡中心发来的短信,可是随后
·各位律师领导们好:6月22号本人因帮老板搬面包柜不小心弄伤了
·这样的案例算工伤吗?, 各位律师:   
·怀孕了,男友不愿负责怎么办
·代课事宜,曾经代课的老师
·我想离婚,分床睡、分房睡好几年,能不能帮我判离婚?
·问下如果盘点有损失我是否要赔偿?
·迁移走了户口对社保有什么影响?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