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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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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以职工在工伤认定下来以后,病情稳定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保证赔偿的时候有个明确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以职工在工伤认定下来以后,病情稳定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保证赔偿的时候有个明确的计算方法。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如何呢?          1、对于受理的鉴定案件进行登记并分类;      2、根据分类结果需要从相应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3、安排鉴定时间和进行鉴定的医院;      4、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在具体时间、到具体地点;      5、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的诊断意见。必要时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以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7、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30日内完成鉴定。             在此提醒: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后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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