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应当健全、调解人员经培训资质合格、调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通过以上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劳动者和企业直接发生了协商不能解决的事情的时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当对仲裁不服的时候,我们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国家的各种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都应该遵守。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几个要素是什么?
·集体土地违章建筑和国有土地违章建筑有什么区别?
·我想许一下离婚的事。
·正规合同该如何签订?谢谢!
·无期徒刑改判19后,正常情况下还要判多少刑满
·律师您好,请问员工患病在治疗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病假
·个人所得税的登录名被占用了怎么
·请问遇到这种间题,找什么机构才能办理啊
·婴幼儿剖腹产时,一开始小孩是好的,之后小孩死了该怎么办
·你好薛律师,我家装修房子口头协议有证人作证,有法律上有郊吗
·物业费纠纷,本人于购买一套住房
·二手商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请问苹果手机1元抢购这个是不是真的!谢谢!
·开发商卖房时强卖地下室违法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劳动监察投诉流
·咨询学生意外伤害险

■ 相关内容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受的伤就叫做工伤,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相应赔偿的。按照受伤程度不同工伤可分为轻伤和重伤,不同类型的工伤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工伤轻伤赔偿标准:(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1、工伤......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在大型工程进行施工之前,承包方和分包方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进行分担,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材料设施的安全,这时承包方与分包方需要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那么安全协议书上应该包涵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


·美国工资福利是怎样的?
      美国是世界经济一大强国,在很多方面都是突出的,因此,成为很多人务工比较多的国家。对于出国的工作人而言,想必最关心的是关于美国工资待遇的问题,那么,究竟美国工资福利是怎样的?下文是我们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您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美国工资福利(一)美......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辞职有哪些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辞职有哪些规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为了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来确定哪一方是派出单位,哪一方是用人单位,那么如果说劳动者不想再继续工作下去该怎么办呢,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辞职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我......


·合同撤销权时间期限是多久
      合同撤销权时间期限是多久一、撤销权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而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发行债券,进行扩股融资。我们都知道公司的经营以及债券的发行需要遵纪守法,那么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一......

·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这会有一个期限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那一般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6......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成立。它们设立、变更及注销等需要按照外资企业法进行。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外资企业法,使其符合时代的发展,我国又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那么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由我们给您介绍下吧。外资企业法实......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1、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有哪些?一般情况下,作者在申请著作权成功后都会收到一份相应的著作权登记书,著作权登记书是对于著作权的一份书面证明,也是作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的证据。然而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费用,是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如果委托人不支付这些必要的费用,受委托人就有可能因经济上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支付必要的费用的方法、数额可以在合同......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异地离婚的材料有哪些
      夫妻要是分居两地而此时有需要离婚的话,那么通常是在异地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同样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那么您知道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几个要素是什么?
·集体土地违章建筑和国有土地违章建筑有什么区别?
·我想许一下离婚的事。
·正规合同该如何签订?谢谢!
·无期徒刑改判19后,正常情况下还要判多少刑满
·律师您好,请问员工患病在治疗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病假
·个人所得税的登录名被占用了怎么
·请问遇到这种间题,找什么机构才能办理啊
·婴幼儿剖腹产时,一开始小孩是好的,之后小孩死了该怎么办
·你好薛律师,我家装修房子口头协议有证人作证,有法律上有郊吗
·物业费纠纷,本人于购买一套住房
·二手商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请问苹果手机1元抢购这个是不是真的!谢谢!
·开发商卖房时强卖地下室违法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劳动监察投诉流
·咨询学生意外伤害险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