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如何把握和处理好免予处罚的刑事案件
如何把握和处理好免予处罚的刑事案件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二、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如何把握和处理好免予处罚的刑事案件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您好,盐城zxx建筑公司与俞xx欠款纠纷案太仓法院是请你调解的
·我是江西九江人,在佛山狮山镇官窑承包了一栋出租房,做二手房东
·买卖没有房产证的套房,你好
·私刻公章签协议诈骗对方没有付定金有什么责
·我妈妈帮他弟弟借款做担保人,没有写保证期限,有没有连带责任任?
·孙律师你好我的合同是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当时是徐州沛县金
·有60岁了,移民有失地养老保险吗?老人在家生活不好过?
·法院工作人员您们好!抚养费女方没出一分钱呢
·继承权的问题,兄妹两都在家
·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包括哪些
·求助怀孕生的孩子不是老公的,这婚姻怎么
·你好,我在某某上借了650007期还,每个月91214元,请问这个在国家规定的利息里没
·你好!请问律师本人安置房通过中价低价出售未过户,现要求对方补
·被车撞,对方全责,肇事者不交钱
·我跟015订婚,结婚2016,今二月初八宫外孕一边输卵管切除住院
·当前个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但能提供老板的纸质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保险公司会不会以

■ 相关内容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都是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送来做鉴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案前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作案者家属的申请将其送来;二是办案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这个人不正常,如无作案动机,审讯中言不对题等,而将其送来......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又称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公安局)上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是否可仅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
      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问题解答
       一、非住宅用房租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答: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负责征收。二、何时签订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协议)?答:2005年9月30日之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三、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如何计算?答: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沿用国务院《劳......

·工伤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如何索赔?
       出差洽谈合作回来的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由对方车辆负全责。xxx因为车祸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以后,xxx与公司协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可是公司认为xxx的损害已经由对方给与了赔偿,自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xxx向劳动仲裁委......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哪个机关有权决定?
      关于行使指定管辖的机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公司、企业兼并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这些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各种各样的方法,统称为“兼并”。但兼并究竟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

·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受诉讼时效限制?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结果足以对人的身体健康构成现实危险。反之,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您好,盐城zxx建筑公司与俞xx欠款纠纷案太仓法院是请你调解的
·我是江西九江人,在佛山狮山镇官窑承包了一栋出租房,做二手房东
·买卖没有房产证的套房,你好
·私刻公章签协议诈骗对方没有付定金有什么责
·我妈妈帮他弟弟借款做担保人,没有写保证期限,有没有连带责任任?
·孙律师你好我的合同是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当时是徐州沛县金
·有60岁了,移民有失地养老保险吗?老人在家生活不好过?
·法院工作人员您们好!抚养费女方没出一分钱呢
·继承权的问题,兄妹两都在家
·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包括哪些
·求助怀孕生的孩子不是老公的,这婚姻怎么
·你好,我在某某上借了650007期还,每个月91214元,请问这个在国家规定的利息里没
·你好!请问律师本人安置房通过中价低价出售未过户,现要求对方补
·被车撞,对方全责,肇事者不交钱
·我跟015订婚,结婚2016,今二月初八宫外孕一边输卵管切除住院
·当前个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但能提供老板的纸质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保险公司会不会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