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很多时候,劳动者新进入一家公司的,单位一般都会与其约定试用期,虽然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能够享受的权益相对较少,但此时也是能够享有一定权利的。那到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劳动合...

  很多时候,劳动者新进入一家公司的,单位一般都会与其约定试用期,虽然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能够享受的权益相对较少,但此时也是能够享有一定权利的。那到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二、试用期需要单独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简单从法条上看,你签署这类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同时,由于试用期合同结束,转正时,公司还要与你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这样相当于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深究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那么明确,为什么这些单位有这样的冲动,乐此不疲地签署试用期不成立的试用期合同呢?难道这些公司老板都是傻瓜吗? 如果对试用期合同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设立试用期的一大意义所在。
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在实践操作中是比较困难的,使得试用期的设立不能达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但是,如果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规定则可以方便得结束试用不满意的员工。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好在金额不算多,除了试用期正好六个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给半个月工资就行。 有人会问,这样做虽然有便利,但仍然会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呀。
其实,在签署转正时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包含之前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当于覆盖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加上试用期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描述与转正时签署的那份相互印证,更加强化了这两份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现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也是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权利,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当然,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利源精制股票维权
·一审判决生效,又收到上诉书
·你好,醉驾被判两个月可以去看人吗
·工程结束,甲方不按时给施工方工钱,怎么办
·贵州省望摸县平洞街道过耐材贤胡组种植烟果两千颗。请问一下能判
·王律师你好,我姓徐以前在温州找过打你打官事的人,时间长了没有
·中方公司在山东注册,在无锡活动,从事不锈钢贸易。在海外网上伪
·钱律师您好, 咨询一下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
·公司帮厂让我放假现在又让我调休这样的做法对吗?谢谢
·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后,为什么还要封车
·你好,我是一个十五岁和一个九岁孩子全职妈妈,孩子一直是我一人
·劳动合同,本人来此公司工作快三个月
·安装摄像监控器的过程中掉下受伤
·我支付宝被骗钱他不还还不承认我该怎么办他一直不退钱 还说我骗他钱
·我这边出现车祸事故,对方饮酒驾驶,负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 相关内容
·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劳动合同
      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可能会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此时,员工辞职要给违约金么?生活中有不少在试用期期限内就辞职的员工,员工试用期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本文将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员工辞职要给违约金么一般情况下,员......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当我们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时候,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呢?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中......


·工业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工业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合同的一种常见的类型就是购销合同,而工业品购销合同又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常见的类型。不论是购销合同范本还是工业品购销合同范本都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但是尽管如此,您知道工业品购销合同范本的具体格式吗?还是建议您要仔细阅读下面将会为您介绍......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


·受到西方国家的形象,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受到西方国家的形象,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是颁发得较早的一部法规,至此,我国男尊女卑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具体来说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同居期间生子由谁抚养
      同居期间生子由谁抚养一、同居期间生子由谁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但子女无过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

·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转让吗
      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子的,对有一些来说,还房贷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是在贷款还清之前,想要转让房子的话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转让吗?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转让吗首先,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在实际操作中......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某项权利的保护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债权债务关系中亦是如此。债权人追债时不能错过了相应的诉讼时效。那么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权请求已超时效怎么维权呢?对于这些问题的......

·离婚后前妻再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孩子未成年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小孩判给了男方抚养,而女方需要依法规定的每年提交抚养费,这样来保证自己的小孩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到孩子年满18岁时即可停止抚养费的供给,但是离婚后前妻再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办?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一、女方离婚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人怎么办
      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人怎么办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也并无道理,债务人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债权人在进行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人的情况。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关于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人怎么......

·全款公证买房有什么风险?
      1.全款公证买房,是指卖方与买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卖方与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委托买受人或第三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2.买房人通过委托公证以取得管理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的权限,以保证资金按约定支付后,其......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企业破产条件(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

·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注意些相关的问题,更何况是离婚,那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离婚时有问题需要处理,离婚后也会出现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那离婚后有哪些问题需要处理?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一)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

·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利源精制股票维权
·一审判决生效,又收到上诉书
·你好,醉驾被判两个月可以去看人吗
·工程结束,甲方不按时给施工方工钱,怎么办
·贵州省望摸县平洞街道过耐材贤胡组种植烟果两千颗。请问一下能判
·王律师你好,我姓徐以前在温州找过打你打官事的人,时间长了没有
·中方公司在山东注册,在无锡活动,从事不锈钢贸易。在海外网上伪
·钱律师您好, 咨询一下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
·公司帮厂让我放假现在又让我调休这样的做法对吗?谢谢
·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后,为什么还要封车
·你好,我是一个十五岁和一个九岁孩子全职妈妈,孩子一直是我一人
·劳动合同,本人来此公司工作快三个月
·安装摄像监控器的过程中掉下受伤
·我支付宝被骗钱他不还还不承认我该怎么办他一直不退钱 还说我骗他钱
·我这边出现车祸事故,对方饮酒驾驶,负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