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股东优先权与家庭共有权的竞争
股东优先权与家庭共有权的竞争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1、在以股权类财产为标的的家庭析产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家庭财产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之间会产生竞争情形。因此,如何正确适用二者之间的权利竞争规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股权本身受物权法调整。物权法所有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在以股权类财产为标的的家庭析产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家庭财产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之间会产生竞争情形。因此,如何正确适用二者之间的权利竞争规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股权本身受物权法调整。物权法所有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具有物权属性。
无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是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非当事人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直接约定该股权独立于家庭共有财产之外的,则其在本质上依然属于家庭共有物权,这一点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并不矛盾。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定,是因为根据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家庭财产投资于公司后,则该类财产将转化为公司法人的财产,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家庭财产投资并置换为公司股权后归股东持有,而持有股权的家庭成员,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之外并不独立享有该股权,而是代表家庭所持有的共有财产。
因此,按照物权法共有制度及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处分该类共有财产权时其他共有人应当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此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家庭共有权人相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依然属于公司股东“之外”的范畴。因此,当享有优先权的各方均主张该权利时,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能与家庭共有权人的优先受让权产生冲突。
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已经设置了相应的处置规则。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股权类家庭财产的析产纠纷中设立了相应的处置规则,其核心价值观显然是优先保护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现行制度规定,家庭共有权人对公司股权这一共有财产的优先受让必须借助于公司股东的“同意”为前提,一旦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家庭共有权人将丧失继受公司股权的资格。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优先权。权利的优先性,即指在同一标的物上,若同时存在两个或者多个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权利,某个权利人得到优越于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机能。民法意义上的优先权包括各类优先购买权及优先受偿权等,如在租赁关系中,在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所有权时,若同时存在购买人和承租人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欲转让所拥有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亦得优越于其他购买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转让其所持股权时,其他股东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性即为权利机能或者效果的优先性。《公司法》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的设置目的在于公司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难免在原有股东与新加入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影响到公司既有秩序,甚至影响到公司运营效率。因此,如何维护公司既存秩序的稳定,遂成为《公司法》的重要目标。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附条件的形成权。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期待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物权或者债权说等。一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在理论上,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通常只使得既有法律关系变动或者消灭,而非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股东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股东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鉴于这种法律关系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应认可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一旦其他股东作出以相同的条件购买拟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拟受让人丧失受让股权的权利。同时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并非随时可以行使,只有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出资时方可行使,故又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专属性。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特别设置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公司法》允许以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可视为有效约定。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认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包括:(1)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在实践中,股东转让出资前履行告知义务大多采用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的方式,这种告知方式的便利和快捷是显而易见的,股东会不仅可以一次性的召集公司所有股东参加,使其知晓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满足《公司法》中要求股东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性要件,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其他股东或放弃或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其他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直接向相对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另一种形式是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可以通过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进行对话的情况下,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一般直接向相对人主张。(2)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4、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通过行使继承权直接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作出合理解决的规定,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由于出台较早,也没有涉及此问题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按其论点,继承权继承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除了具有财产权内容,同时还具有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继承法之所以规定股权等有价证券可以继承是基于其财产权属性,所要继承的也是股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人身权是特定人身固有的权利,是随着人身的消灭而消灭的,是不能被继承的。所以,当股权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继承被继承人股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权。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不是基于其继承权的行使,而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一个新的合意。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继承人只能就被继承人享有的股权作价予以继承,而被继承人持有的股份应由其他股东认购。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5、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
比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应当首先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该方式应当明确为书面形式,且应当送达至每一个股东,在书面通知中人民法院应当将经评估后的拍卖底价告知股东,询问其是否同意按此价格进行购买,并征询是否同意对外拍卖。

股东优先权与家庭共有权的竞争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才知道有住房维修金,住了好几了,能么补交?
·法院拍卖房过户费是怎么收
·你好,我叫代驾姚司机出了事故,第三方三轮车逃逸,有报交警,报
·我是乐清市买卖土地纠纷
·住宅地与石场距离五十米打官司
·李律师你好? 我在建设一路中建八局做保安工作!前几天我的血
·请问伪造公司印章诈骗被捕,归还金钱,可以撤诉吗san
·和家里闹矛盾了,父母威胁必须今给十万,老公只有七万,已经给了五万,两万留着备用的,公公突然癌症了,
·房屋拆迁,我的房子400多平米政府只给十几万
·蔡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企业单位干了有二十几年了,从二
·交通事故咨询情况
·孙律师您好,看到您为江苏陈x女士起诉北京x公司,申请财产
·如果离婚钱在女方手机,但是那也是她工资算共同的吗!如果她不承
·关于合同未到期被公司解雇问题
·住在我楼上的邻居,脚步声重,吵得我家难以入睡。经常是晚上11
·婚姻纠纷,我没有办结婚证女方私自把肚子里的娃打了要负什么责任不?

■ 相关内容
·法院如何审查情侣间的感情补偿欠条
      没有实质借贷关系一般不会支持,所谓的分手费“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没有真正的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债务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仅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披上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1、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有......


·离婚举证要法
      离婚举证要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


·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必要时,可以。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如: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


·再婚老人的财产谁有继承权?
      再婚老人互有继承权,也可以协议约定再婚财产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产生,也......


·故意犯罪的分类
          一、故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一)直接故意犯罪       ......

·外企代表机构可以被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11条的规定,外企代表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只能通过外事服务单位为其派遣劳务人员的方式来聘用中国雇员。但是,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年3月5日批准,国家工......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

·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能否主张居间费?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将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在日常生活中,中介出于促成合同成立,赚取佣金的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如实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在......

·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

·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域名能否注册为商标对于那些从互联网起家的公司特别重要,因为他们作了大量的投入,其域名在互联网上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所以希望通过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域名注册为......

·涉外收养的效力
      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指涉外收养有效成立后被收养人与送养人/收养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引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

·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
      (一)起因条件  一般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不法”: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

·公司可以对员工罚款吗?
      严格上讲是不可以的。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并且罚款时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钱也是需要交到制定银行的,不是罚款人直接收取。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与员工是平等的民......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才知道有住房维修金,住了好几了,能么补交?
·法院拍卖房过户费是怎么收
·你好,我叫代驾姚司机出了事故,第三方三轮车逃逸,有报交警,报
·我是乐清市买卖土地纠纷
·住宅地与石场距离五十米打官司
·李律师你好? 我在建设一路中建八局做保安工作!前几天我的血
·请问伪造公司印章诈骗被捕,归还金钱,可以撤诉吗san
·和家里闹矛盾了,父母威胁必须今给十万,老公只有七万,已经给了五万,两万留着备用的,公公突然癌症了,
·房屋拆迁,我的房子400多平米政府只给十几万
·蔡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企业单位干了有二十几年了,从二
·交通事故咨询情况
·孙律师您好,看到您为江苏陈x女士起诉北京x公司,申请财产
·如果离婚钱在女方手机,但是那也是她工资算共同的吗!如果她不承
·关于合同未到期被公司解雇问题
·住在我楼上的邻居,脚步声重,吵得我家难以入睡。经常是晚上11
·婚姻纠纷,我没有办结婚证女方私自把肚子里的娃打了要负什么责任不?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