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法律赔偿,它的执行和落实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处理。其中,对口的国家机构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了。那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到底是做什么的呢?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详细解答。一、概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法律赔偿,它的执行和落实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处理。其中,对口的国家机构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了。那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到底是做什么的呢?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详细解答。


一、概念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处理有关刑事赔偿、以及因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但不负责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因而又称为司法赔偿委员会。

二、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 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三、立案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行为概念,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也都有了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认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有其一定的处理和赔偿体系。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交警的签名和印章,有效吗?
·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被无养人生活费吗
·未婚先孕,请问各位律师,请问各位律师,我还没有结婚,但是怀孕了,
·押金条丢失不给退押金,但是合同有写押金就是条子丢了也不是开的正规发票就是一般收据
·房本证,我家在农村,我家在农村,有一个房子已经住十多年啦,可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间推后
·昨天零首付分期付款买得手机第二天可以退
·我在乡镇上有两间门面房,一间是十六前我结婚父母给我们的。一间是我用了四十万现金和
·非法集资案
·我是离婚,当时孩子15岁。公租房判给我租住。孩子结婚了,在我的资助下另外买了房子
·您好:我想请教您,我三兄弟农村房屋测量平方登记,村委没有通知
·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欺诈销售保险产品,怎样起诉?
·辞职后还未离开公司,当天晚上喝酒出现意外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什么时候会见,或者特殊情况下,能见不,他说来了也见不到,是怎
·常州德成案主犯罪李xx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诈骗金额达40多亿
·1978年招进学校工作至1992年是鉴订劳动合同的校内合同工

■ 相关内容
·遗赠抚养协议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空巢老人这一词在近几年的话题中越来越显突出,空巢老人膝下无子女可以照顾,所以争对这一情况,发展出遗赠抚养协议,空巢老人可以与遗赠扶养人签订养老协议,照顾老人到寿终就寝,老人会将自己的产权标的物等转赠给抚养人,但是遗赠抚养协议的无效会导致这层关系被破坏。一、无......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往往会给女方一定的彩礼作为诚意,这是中国近千年的习俗。但是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彩礼在给付之后,在一定特殊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一、退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事人请求......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孩子抚养费?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双方会进行过协商,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为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很多人想知道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孩子抚养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免除条件有哪......


·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绝给付吗
      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绝给付吗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绝给付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故而只有在不能修复时才可以不支付价款。二、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
      既然是国有资产,自然就不是归个人所有的。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到底私分国有资......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一、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

·劳动者病假期间能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依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亦应向用人单位履行勤勉劳动的义务,此......

·遗嘱继承中遗产要怎么分配
      遗嘱继承是相对于法定继承来说的,法定继承遗产程序的开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继承人按遗嘱继承遗产也应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说,继承人什么时候可按遗嘱继承遗产呢?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遗嘱,在遗嘱继承中遗产怎么分配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

·工伤职业病赔偿标准分为几级
      关于工伤职业病赔偿标准,其实大多时候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具体治疗工伤、职业病上面,因为情况不同,花费也就不一样。针对劳动者职业病赔偿的内容,我们已经整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级职业病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

·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变更登记前能反悔吗?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现如今,大家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平台,毕业后我们都是往上海北京等
      现如今,您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平台,毕业后我们都是往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跑,然后有的人就会想在一线城市安家,对于在一线城市买房,您应该都知道那是很难的,特别是外地人口那是难上加难,还有的人发展的比较好或者是本地人,在结婚后想买二套房也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特别是出限......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时间规定吗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时间规定吗从法律规定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各种理由,无故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一些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法律对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时间规定吗?下面,我们整理......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交警的签名和印章,有效吗?
·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被无养人生活费吗
·未婚先孕,请问各位律师,请问各位律师,我还没有结婚,但是怀孕了,
·押金条丢失不给退押金,但是合同有写押金就是条子丢了也不是开的正规发票就是一般收据
·房本证,我家在农村,我家在农村,有一个房子已经住十多年啦,可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间推后
·昨天零首付分期付款买得手机第二天可以退
·我在乡镇上有两间门面房,一间是十六前我结婚父母给我们的。一间是我用了四十万现金和
·非法集资案
·我是离婚,当时孩子15岁。公租房判给我租住。孩子结婚了,在我的资助下另外买了房子
·您好:我想请教您,我三兄弟农村房屋测量平方登记,村委没有通知
·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欺诈销售保险产品,怎样起诉?
·辞职后还未离开公司,当天晚上喝酒出现意外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什么时候会见,或者特殊情况下,能见不,他说来了也见不到,是怎
·常州德成案主犯罪李xx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诈骗金额达40多亿
·1978年招进学校工作至1992年是鉴订劳动合同的校内合同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