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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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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和路线因素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第一个方面:从立法本意来分析,要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来解释这个时间因素和路线因素。

第二个方面:现在大多数人的经常住所地与工作地点是不一致的,中间有一段距离。很多人的住所地有几个地方。企业的工作地点可能有多个地方。乘坐的交通工具也是多样化的。有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私家车、轮船、列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等。

第三个方面:对于时间因素,要考虑起点和终点。采取对职工有利的原则。比如上班的途中,依据距离的远近。离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或提前一个半小时或提前两个小时。在这些时间段内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是可以定为工伤。

第四个方面:对于路线因素,可以有多种路线,也有其它因素考虑而选择多走一段路程。总之,这个也不是最近路线、也不是最远路线、而是适合职工本人最恰当的路线。这个路线也有可能是经常变化的。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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