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被企业广泛使用。那么,在法律上,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呢?这些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一、竞业限制适用于哪...

  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被企业广泛使用。那么,在法律上,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呢?这些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二、签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用人单位都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会与其签竞业禁止协议。实际上,依据我国法律,竞业限制适用的员工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在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同时,也是需要对补偿金作出相应约定的。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老婆走了不给联系小孩也不管怎么办,因为是我之前在外面有玩女人给她知道了而且还打架
·在微信开*博从中抽利,背抓现关在海安县二里村看守所,是这个月
·办离职手续,因我们7月26号晚上7点出去并刷自己的卡我们出去之后就把厂牌给另外一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肇事一般新交通法会怎么判?
·请问原单位应陪我多少钱?
·我与老公已经四年没有夫妻之实,现因家里吵架闹矛盾,我要求离婚
·刑事案件,但是有争议。
·地热漏水,我去买的房一直没住
·高息揽存,多高的利息属于这个范畴?
·工作期间东西被盗,公司有责任吗?
·我在公司两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续签。我应得到几个月补偿
·请问拘留所上帐怎么办
·我是顺丰同城骑手每天交了3元钱的保险保障内容 保额(人民币)
·我们要怎么样保护我们的权利呢
·浙江拍照车可以在六盘水检测标志吗

■ 相关内容
·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也为劳动者同多个用工单位......


·如果入职两天辞职给工资吗?
      在现代社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是一件十分的重要的事情,一份好工作并不是很容易就寻求到的,需要在不断的摸索中发现什么才是最适合自己的,在这个摸索阶段必定会涉及到辞职的问题。那么,如果入职两天辞职给工资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入职两天辞职......


·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这会有一个期限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那一般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6......


·一般工伤认定找哪个部门?
      工伤认定是很专业的认定,此时虽然是对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情况作出认定,但也不能随便的找一家机构就进行,不然即使作出了认定结果,也是不被认可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一般工伤认定找哪个部门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工伤认定找哪个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标准是怎么样的?
      随着保险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投保行列,特别是购买交通意外的保险。现在的交通意外并不少,如果有购买交通事故险的话能很大程度上的分摊事故发生后的各项费用,减轻当事人经济上的负担。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您......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什么是民事纠纷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2、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胜诉权即告消灭。3、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安全问题便也随之出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因劳动生产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生产企业必须按实际生产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么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

·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无过错方来讲也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而这里面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很多人可能在离婚的时候是不知道要怎么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

·环境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计算
      财产损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还可以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额基本范围包括:(一)固定资产损失;(二)流动资产损失;(三)农产品财产损失;(四)林......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

·很多人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仅仅单纯的考虑到房子的价格,往往
      很多人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仅仅单纯的考虑到房子的价格,往往忽略了房子的环境、交通等,甚至还有忽视国家规定的,租赁那些明确规定了不得进行租赁的房子。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究竟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租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租赁下列情......

·业主应理性维权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维权天经地义,但维权切忌意气用事,有勇无谋,一不小心就身陷麻烦,只有有勇有谋,仔细筹划,做到理性维权。那么,何谓理性维权呢?律师认为,凡是通过法律的办法,通过谈判、协商、诉讼的办法,就是理性维权,同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配合一些商业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

·暴动越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老婆走了不给联系小孩也不管怎么办,因为是我之前在外面有玩女人给她知道了而且还打架
·在微信开*博从中抽利,背抓现关在海安县二里村看守所,是这个月
·办离职手续,因我们7月26号晚上7点出去并刷自己的卡我们出去之后就把厂牌给另外一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肇事一般新交通法会怎么判?
·请问原单位应陪我多少钱?
·我与老公已经四年没有夫妻之实,现因家里吵架闹矛盾,我要求离婚
·刑事案件,但是有争议。
·地热漏水,我去买的房一直没住
·高息揽存,多高的利息属于这个范畴?
·工作期间东西被盗,公司有责任吗?
·我在公司两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续签。我应得到几个月补偿
·请问拘留所上帐怎么办
·我是顺丰同城骑手每天交了3元钱的保险保障内容 保额(人民币)
·我们要怎么样保护我们的权利呢
·浙江拍照车可以在六盘水检测标志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