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很多时候,在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此时
很多时候,在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此时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很多时候,在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此时产生了纠纷,就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也就要求当事人能够正确的来处理这类纠纷。那究竟实践中该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合同必须严守...

  很多时候,在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此时产生了纠纷,就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也就要求当事人能够正确的来处理这类纠纷。那究竟实践中该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还有可能构成违约。面对解除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应该知道要怎么处理才好,这样才能减少纠纷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而实践中,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利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不过要是出现违法或者违约解除的情况,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很多时候,在解除房屋租赁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而此时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男孩这样的行为是否认为是强*?被害人是否要求精神损害
·国企工人取暖费,黑龙江省国企工人取暖费标准有规定吗
·等红灯时被后面的车撞了,他车逃逸了,我脸部缝了几针,法律怎么样处san
·房产证疑问,房子的户主不是我
·网上开设*场,现在被刑拘江山看守所,
·我是朱老师的朋友请你们告诉一下我在苏州有个房产纠纷想请她帮忙
·警察和车主和伙欺骗我妈妈
·跑到别人家里砸东西,然后抢夺带走别人家东西会怎么定罪派出所看到san
·在公诉案件中协助他人提供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车间干活,从楼梯掉下了。右跟骨粉碎骨折
·柯律师宁波11月份还能维权吗?
·请问这样合理吗?,老人有2个儿子
·外地人可以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吗?
·请问韦律师,在嫌犯没判之前,家属能委托律师见到嫌犯吗?
·我是06在XX购买的房产和签订的合同手续,至今没有办下房产证,然后现在办房产证他
·需不需经过要向所在的省委要求复查的程序?

■ 相关内容
·安置房是政府用来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民被拆迁户的房子,因为我国的
      安置房是政府用来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民被拆迁户的房子,因为我国的拆迁范围很广,所以政府要尽可能多的建造安置房。安置房在交易的时候和普通的房屋一般是没有差别的,安置房上市后买卖是有风险的,常州安置房上市后买卖有什么风险?一、常州安置房上市后买卖有什么风险?1、房价上......


·新婚姻法之前结婚房子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结婚之前房子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民法典》保障的是已有资产的双方在进入婚姻阶段的财产公平性。在新婚姻法发布前已经进入婚姻实质关系,那么财产还是按相应的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就是说有您老......


·什么是商品房包销
      1.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房......


·如何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
      如何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一、怎样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这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是指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农民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规定了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那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

·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要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要怎么处理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的受伤种类和情形很多,眼睛受工伤也是很常见的一类,眼睛受伤以后,可以依法进行工伤鉴定,按照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确定赔偿的适宜。工伤鉴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按照鉴定程序得到的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结合赔偿标准就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结果了,具体怎么赔偿......

·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8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万洋高速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万洋高速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在实际中,由于建设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征收土地必然会涉及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是少不了的。对于征地补偿,没有固定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如市场价格、政策等。下面我......

·离婚房产只看名字的现象现实中是否存在?
      在如今社会,由于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逐渐开明起来,尤其对于一些90后群体。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房屋观念较重的国家,人们普遍比较关注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为此,离婚房产只看名字的现象现实中是否存在?离婚房产只看名字的现象现实中是否存在?此种现象是十......

·道路交通事故制动拖印的判断
      交通事故现场的制动拖印是事故处理中的痕迹物证,可以判断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推算肇事车辆制动前的车速,可以判断肇事车辆的接触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多数情况下驾驶员都会采取制动措施。制动过程中,从开始制动到制动力达到最大值时有一个过程。随着制动力的增加,车轮从自由......

 
南京房产买卖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男孩这样的行为是否认为是强*?被害人是否要求精神损害
·国企工人取暖费,黑龙江省国企工人取暖费标准有规定吗
·等红灯时被后面的车撞了,他车逃逸了,我脸部缝了几针,法律怎么样处san
·房产证疑问,房子的户主不是我
·网上开设*场,现在被刑拘江山看守所,
·我是朱老师的朋友请你们告诉一下我在苏州有个房产纠纷想请她帮忙
·警察和车主和伙欺骗我妈妈
·跑到别人家里砸东西,然后抢夺带走别人家东西会怎么定罪派出所看到san
·在公诉案件中协助他人提供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车间干活,从楼梯掉下了。右跟骨粉碎骨折
·柯律师宁波11月份还能维权吗?
·请问这样合理吗?,老人有2个儿子
·外地人可以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吗?
·请问韦律师,在嫌犯没判之前,家属能委托律师见到嫌犯吗?
·我是06在XX购买的房产和签订的合同手续,至今没有办下房产证,然后现在办房产证他
·需不需经过要向所在的省委要求复查的程序?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