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一般对于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会做出死刑的处罚,但由于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犯罪手法很残忍、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最终却没有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情况。那究竟法律中规定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不适用...

  一般对于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会做出死刑的处罚,但由于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犯罪手法很残忍、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最终却没有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情况。那究竟法律中规定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对于不适用死刑具体可以分为绝对不适用死刑和可以不适用死刑。其中,对于审判的怀孕的妇女和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的。



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在淘宝上买的东西现在有事要咨询,联系不上了咋办?
·关于房屋购买合同的纠纷,你好!和售楼处签订的房屋认购书
·我在***做活。上面两个老板开头叫姓谢垫钱沒几天得罪一个老板不要他做了。其中一个老板叫我垫钱。垫
·您好。遗产法定 继承人未继承到遗产
·因上班经常加班,入职时上班时间和现在出入较大,提出辞职,经同
·想休探亲假,可是单位让拿出书面的文件和相关证明,在网上找的单位不认。请问到哪个部
·敲诈是否存在,这件事是否构成敲诈
·被诈骗了报警有用吗,,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您好,本人发生一场交通事故,我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过程中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离婚父母有权要回出资的钱吗
·关于解雇赔偿金的问题,我是2011年5月9日入职
·买车可以公证吗?,本人以交有定金买一部车
·田地被丢砖头下去不给我们种,还说是他的
·交通事故,对方正常行驶,我朋友是逆行,出事故,我朋友是主要责任吗
·酒后被打闹事被抓,我老公在喝酒期间被打了打110来处理结果打人的人都走了40分钟
·2020年房租到期后没有继续签约,现在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需要

■ 相关内容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条文是怎样的
      在我国,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公民是有义务帮助执法机关作证的。与此同时,对于作证的人员,其实我国执法局管也会对其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建设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这其中,也不乏辩护人。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条文是怎......


·醉驾处拘役可以同时宣告缓刑吗
      一、醉驾处拘役可以同时宣告缓刑吗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为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是什么?
      出国是应该走正当途径的,我国对于办理出国事宜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有一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人通常想要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入境,比如说偷越国境,为制止这种行为,我国法律对偷越国境定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是什么?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是什么?本......


·遗弃罪控告状需要的要件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虽然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无法做到与之同步提高。许多家庭因为家庭的抚养能力不够,无法承担家庭的抚养负担而选择遗弃家里的小孩、老人,更有甚者遗弃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这时候就需要被遗弃者做出反击了。那么,遗弃罪控告状在法律上所需的条件是......


·IPO法律问题汇总
      (一)历史出资问题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2)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3)资产不完整,......

·醉酒驾车比酒后驾车的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判断是否达到
      醉酒驾车比酒后驾车的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判断是否达到醉酒驾车的依据主要是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在具体实际中,交管人员在初步检查时一般采取呼气式检测,当发现驾驶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是,就会进行血液抽样检验,那么,醉驾血液复检结果会降低吗?一、醉驾血液复......

·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法律处理步骤
      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法律处理步骤一、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

·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如何裁决?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一个瓶颈性的问题,一般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权利义务的分配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若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该如何裁决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一、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如何判决在夫妻......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

·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
      抚养费是父母应该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一项费用,抚养费的确定经常发生在离婚案件中,在对子女判决跟随一方生活的同时还要确定另一方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一方应当支付而不支付抚养费时,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一、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2、经过公......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15条......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人转为非农户口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在淘宝上买的东西现在有事要咨询,联系不上了咋办?
·关于房屋购买合同的纠纷,你好!和售楼处签订的房屋认购书
·我在***做活。上面两个老板开头叫姓谢垫钱沒几天得罪一个老板不要他做了。其中一个老板叫我垫钱。垫
·您好。遗产法定 继承人未继承到遗产
·因上班经常加班,入职时上班时间和现在出入较大,提出辞职,经同
·想休探亲假,可是单位让拿出书面的文件和相关证明,在网上找的单位不认。请问到哪个部
·敲诈是否存在,这件事是否构成敲诈
·被诈骗了报警有用吗,,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您好,本人发生一场交通事故,我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过程中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离婚父母有权要回出资的钱吗
·关于解雇赔偿金的问题,我是2011年5月9日入职
·买车可以公证吗?,本人以交有定金买一部车
·田地被丢砖头下去不给我们种,还说是他的
·交通事故,对方正常行驶,我朋友是逆行,出事故,我朋友是主要责任吗
·酒后被打闹事被抓,我老公在喝酒期间被打了打110来处理结果打人的人都走了40分钟
·2020年房租到期后没有继续签约,现在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需要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