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关系是最受关注的一点,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关系是最受关注的一点,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10、11、14、82条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可以要求两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劳动法仅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一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在老职工工作近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将其解雇,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到该待遇。

劳动法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别无选择。

三、试用期不再随便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19、20、83条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了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而言,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36、37、38条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五、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者离开企业有三个途径: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6条的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好聚好散,不伤和气;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30日后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交接手续);三是只要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即:(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处罚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以上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则所出台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48、87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权:一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别无选择,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仲裁、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凭证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劳动者损失主要指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费等。

九、劳动合同终止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给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者应得的钱可以及时拿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后,除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有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采取自己的不正当方式去解决,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也可以咨询律师为你解决。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个人财产,买房子都需要注意什么怎样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帮忙去看守所见犯人或帮出庭辩护大约多少钱?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问题
·合同未到期,单位劝退,我不同意,
·承包土地证是我的名,被别人种了,因为06年父亲去世,被村收回
·我咨询法律我卖人家孩子卖孩子的钱给我妈妈买衣服买养老保险学驾
·四级工伤农村户口能按城市赔偿吗?都需要些什么
·有关手工伤赔偿,右手中指一节半
·可以告对方抢劫吗?,有一个人
·我有两枚光绪元宝来交易买方说要第三方认证,有这个手续吗?因为东西是我传收san
·您好,潘律师。我因为拒交物管费被起诉。我拒交缘由是1,物管服
·*博拘留十五天可以保释或者探视吗?
·工伤,两个地方为9级伤残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要求和谈我心里没有底这样的情况有具体
·小孩上户,我和老公是两个省的人
·无房产证的二手房如何过户????????
·被网络不法分子所诱骗了十几万元,想通过律师看看能否追回

■ 相关内容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注意事项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下来归谁管?
      突如其来的意外总是会让受伤的劳动者一下子就不知所措了,像只无头苍蝇一样到处寻找救济,好不容易知道了要获得赔偿应该先去进行工伤鉴定,可是工伤鉴定做完了又不知道拿着工伤认定书该去找谁。那么,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下来归谁管呢?一、员工的工伤认定书下来归谁管?劳动者的工......


·一、实习期离职要提前几天劳动合同里是没有实习期这一说法的,只
      一、实习期离职要提前几天劳动合同里是没有实习期这一说法的,只有试用期,而试用期是在正式合同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可以提出辞职,正式期提前30天。所以实习期辞职,提前三天就可以了。二、试用期与实习期的不同:1、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


·国际劳务输出需要什么手续?
      劳务输出可以分为国际劳务输出和国内劳务输出,我国国际劳务输出量特别的大,所以,了解国际劳务输出的相关知识,对每一位劳动者非常有好处。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国际劳务输出需要什么手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际劳务输出需要什么手续?1、出国劳务,首先要从电视......


·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一般判断意外事故有四个条件,一是非疾病造成的,二是外来的,三是非自身的,四是突发的。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定被......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一、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2007年3月13日承包租赁的黄岭岩花椒地,自从甲方郑安洪转租给乙方陈海云耕种,我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花椒地,......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近几年在不断征收土地建设新的公益设施,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而对于被征地人员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毕竟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欢迎您一起阅读了解......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收养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考察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但是对于犯罪事实较轻,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已经过较长时间没有再犯的外国收养人,可以酌情给予考虑。...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交通事故调解的技巧包括哪些
      在公安交警的主持下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的,此时当事人要想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就不得不掌握一些必要的调解技巧。那您知道交通事故调解的技巧都有哪些吗?实践中,如果出现调解不成功的情况,则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要注意诉讼时效。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交通事故调解的技巧包......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这一类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
      与环境纠纷和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资源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综合性。资源纠纷往往由多种原因引发,比如水资源污染纠纷,往往是水环境事务矛盾、水资源事务矛盾、水污染和水资源破坏、水污染事故和水环境破坏事故等多种原因导致的后果。资源纠纷的综合性还表现为资源纠纷往往......

·家庭成员居住权的司法保护
      1、居住权是非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居住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长期性、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其主要行使权利的方式即占有和使用。对承租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对公有住房依法享有占有......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个人财产,买房子都需要注意什么怎样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帮忙去看守所见犯人或帮出庭辩护大约多少钱?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问题
·合同未到期,单位劝退,我不同意,
·承包土地证是我的名,被别人种了,因为06年父亲去世,被村收回
·我咨询法律我卖人家孩子卖孩子的钱给我妈妈买衣服买养老保险学驾
·四级工伤农村户口能按城市赔偿吗?都需要些什么
·有关手工伤赔偿,右手中指一节半
·可以告对方抢劫吗?,有一个人
·我有两枚光绪元宝来交易买方说要第三方认证,有这个手续吗?因为东西是我传收san
·您好,潘律师。我因为拒交物管费被起诉。我拒交缘由是1,物管服
·*博拘留十五天可以保释或者探视吗?
·工伤,两个地方为9级伤残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要求和谈我心里没有底这样的情况有具体
·小孩上户,我和老公是两个省的人
·无房产证的二手房如何过户????????
·被网络不法分子所诱骗了十几万元,想通过律师看看能否追回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