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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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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部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是我国交通法规的一项重大变化,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法规处罚较轻,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威慑力,这一次醉驾入刑对于规范驾驶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也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公安部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是我国交通法规的一项重大变化,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法规处罚较轻,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威慑力,这一次醉驾入刑对于规范驾驶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也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所有交通事故的大部分,因此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醉驾一律入刑”的隐患
1、集中打击醉驾影响其他案件《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司法机关为追求新闻效应,一窝蜂地抢办“醉驾第一案”,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的现象,令人担忧。打击“醉驾”是司法机关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众多工作当中的一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毫无疑问不仅仅是“醉驾”,还有抢劫、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行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资源过度集中于打击“醉驾”,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损害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司法的均衡。从这个角度来看,给“醉驾入刑”泼点冷水,让执法者从狂热中清醒一下,是非常必要的。2、醉驾者刑后或成不稳定因素“醉驾”当然是应当打击的,但是,打击方式显然不只定罪量刑一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律后果,并不仅仅只是“醉驾者”失去几个月的人身自由这么简单。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例如执业医师、律师),定罪会导致他们失去执业资质,如果是公职人员的身份,则面临被辞退、开除。这样一来,醉驾者除了名誉受损、自由受限,还要面临今后失去收入来源和发展空间的窘境。这些失去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的醉驾者,在回归社会后,他们的家庭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最终,这种不利的后果还是转嫁给了社会。仅仅只是一次“醉驾”而已,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却承担如此严重的责任,这不符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综上所述,公安部醉驾一律入刑是交通法规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对交通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种预防手段,法律主要还是要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醉驾入刑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提供了刑法的支持,同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违法成本太高会使驾驶员避免这种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财产和人们私有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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