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当今社会,金钱对人的诱惑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金钱甚至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殊不知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很多人就问我们,构成职务侵占罪严重吗,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一、职务侵占罪严重吗《刑法》271条规定,职务...

  当今社会,金钱对人的诱惑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金钱甚至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殊不知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很多人就问我们,构成职务侵占罪严重吗,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一、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数额巨大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很严重的。

二、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由上可知,行为人要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是要被判处刑罚的,如果侵占的数额巨大,判处的刑罚最低起点都是五年以上,因此我们千万不能贪图便宜占有公司财物,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多家网贷逾期,已偿还之前账单,剩余账单无力偿还,请问有什么解
·东台市执行局地址和法院在一起吗
·房子倒塌,对方邻居伤害所致,
·7月17日被江苏昆山经侦带走(据说是非法经营)
·工亡赔偿,属于工伤,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他是上门的,孩子会判给谁
·辞职后还未离开公司,当天晚上喝酒出现意外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打官司
·我女儿在合肥被姜堰警方带走,现在已经被刑拘十多天了,之前我找
·姜律师你好!耽误你宝贵的时间,想向你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工伤赔偿
·西安本市户口,离职后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买房不租房已离职半。额800能取吗?
·翻我日记。然后在学校一直传。这应该算侵犯我的隐私权了吧
·公积金,我去年离得职,我去年离得职,离职单没了,怎么取公积金啊
·档案在哪里,毕业后把档案放在了县人事中心
·请问一下?我的起诉书己交法院且通过热线电话咨询。法官己将起诉
·昨天已经上法院了,但是判决书没有拿到,今天的去了那不知道,这

■ 相关内容
·购买假币罪的定罪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提到假币,您应该都知道,使用和销售假币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如果您在生活当中有见到假币的话,也应当及时的上交到银行或者公安部门。假币的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是违法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购买假币罪的定罪规定是什么?一、购买......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


·侦查羁押期限和拘留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侦查羁押期限和拘留期限的区别是什么?虽然侦查羁押和拘留都是将犯罪分子关起来,但两者在本质上却不同。侦查羁押期限和拘留期限的区别是什么?侦查羁押和拘留有什么不同?我们会为您做出分析,请仔细阅读理解。一、侦查羁押期限和拘留期限的区别是什么?1、拘留期限(1)拘留期限是指拘......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人对案件进行技术性的分析鉴定。但鉴定人有一定的条件,与涉案人员必须没有利害关系,且有一定的专业技能,需要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才能对刑事案件判定。那么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一、鉴定人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权利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二、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三、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四、按规定检查旅客行李中......

·受领迟延的法律定义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达履行期。4、须债务人已经实行或提出履行。5、债权人不为或不能受领。6、债权人的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具有以下几个......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是怎样的近年来,由于做生意的越来越多,人们也大都愿意自己成立公司去经营,对于成立公司又有很多的限制,比如说股东人数的限制,那么对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什么要求呢?法律法规又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一、有限责任公......

·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对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进行拆迁,都必须要对被拆迁人做好补偿与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是不允许进行拆迁的。那么具体说来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一、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

·著作权人详解
      1。作者是著作权人。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作者。公民,即自然人。具有思想和创造性......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多家网贷逾期,已偿还之前账单,剩余账单无力偿还,请问有什么解
·东台市执行局地址和法院在一起吗
·房子倒塌,对方邻居伤害所致,
·7月17日被江苏昆山经侦带走(据说是非法经营)
·工亡赔偿,属于工伤,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他是上门的,孩子会判给谁
·辞职后还未离开公司,当天晚上喝酒出现意外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打官司
·我女儿在合肥被姜堰警方带走,现在已经被刑拘十多天了,之前我找
·姜律师你好!耽误你宝贵的时间,想向你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工伤赔偿
·西安本市户口,离职后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买房不租房已离职半。额800能取吗?
·翻我日记。然后在学校一直传。这应该算侵犯我的隐私权了吧
·公积金,我去年离得职,我去年离得职,离职单没了,怎么取公积金啊
·档案在哪里,毕业后把档案放在了县人事中心
·请问一下?我的起诉书己交法院且通过热线电话咨询。法官己将起诉
·昨天已经上法院了,但是判决书没有拿到,今天的去了那不知道,这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