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虽然不同岗位的工资待遇都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有一点劳动合同法当中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给员工支付工资的时候,是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各方面本身就是劳动关系当中的关键所在,本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

  虽然不同岗位的工资待遇都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有一点劳动合同法当中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给员工支付工资的时候,是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各方面本身就是劳动关系当中的关键所在,本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中,首先就规定了针对劳动关系当中的工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和工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公司所实行的工资发放标准都不是同工同酬的,工资基本上都是由最低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扣除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拆迁中,现场记录由不在目录中评估公司评估人员无资质,钢架大棚
·婚姻家庭,夫妻还没离婚之前共同买了一套房子
·故意伤害案申诉
·你好。对方欠款但是我有他手机号码和微信及对方照片和票据。关键
·网购黑彩被骗的资金能否追回来
·家人被公安局带走一星期没有任何消息,听人说参与犯*
·如果这个案子我要是不送礼的话,能赢么?
· ,我朋友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了
·三户联保,贷款人跑了,三户联保
·陈律师您好,我跟您说一下我的事,十一月二十九号我到一个菜市场
·交了物业费,还需再交电梯费,垃圾清运费,代收生活垃圾,公共耗能等费用吗
·居委会把土地卖都不经过他人
·具有法律效率吗?,我父母现在有一套住房
·我要怎样做才能把它变成共同财产呢?
·我老公在物流单位上班是驾驶员,8月9号帮忙吊车被挂钩从车上碰
·我可以拒绝公司上夜班的依据是什么?

■ 相关内容
·工伤认定后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保局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是可以放心的。因为我国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受法律制度约束的,一般相关人员也不会人为操作的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保局不会偏袒用人单位,也不会偏袒员工。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伤认定后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都有什么赔偿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讲,其中都有相应的期限规定,一般到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时,双方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那到期劳动合同就会终止。不过也有可能出现劳动合同未到期被单位辞退的情况,此时单位有可能需要作出赔偿。那么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都有什么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该怎么办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该怎么办有的单位招人是想要作为管培生进行培养,此时就会下功夫来对劳动者进行业务培训,为避免劳动者培训了之后就辞职的,一般还会与其约定服务期。虽然大多时候约定的服务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也有可能出现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那此时该......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


·网贷催款人殴打欠款人犯法吗
      网贷催款人殴打欠款人犯法吗?一、监管政策《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二)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今我国公司注册政策放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成立自己的公司。为了减少注册公司过程中的麻烦,投资者在注册公司之前要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注意事项,只有符合注册条件才有资格注册。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公司注册注意事项。公司注册注意事项(一)选择适合自......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当遭遇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都会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而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的。其中一级是很严重的,几天主要分析关于一级乙等。整理了关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

·合同主体陷阱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是新合同法增加的内容。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首要的事情就是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即审查对......

·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分户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分户吗?一般情况下,老百姓买到商品房后,会拿到一个房产证。而房子是建在国有土地上面的,开发商手中应该有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建房的程序就是非法的。而对于购房者而言,土地使用证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凭证。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分户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什么是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

·我国公司债券的含义是怎样定义的?
      我国公司债券的含义是怎样定义的?公司债券是经营中的公司为了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发放债券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一般不会由本公司自己进行,会委托中介券商进行包装和发售,券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的手续费,具体金额根据您的资产包大小取百分比收取。公司债券实质......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

·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一种赔偿,通常,工伤赔偿因工伤鉴定的伤残程度和各省市的经济情况不同而不同。下面我们以浙江省为例,着重介绍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其他地区可以作为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们知道,如果把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会使其在被释放之后难以融入社会中去。因此,对于一些判处刑罚较轻的犯罪分子,我们往往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供您阅读。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从社区矫正试点工......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拆迁中,现场记录由不在目录中评估公司评估人员无资质,钢架大棚
·婚姻家庭,夫妻还没离婚之前共同买了一套房子
·故意伤害案申诉
·你好。对方欠款但是我有他手机号码和微信及对方照片和票据。关键
·网购黑彩被骗的资金能否追回来
·家人被公安局带走一星期没有任何消息,听人说参与犯*
·如果这个案子我要是不送礼的话,能赢么?
· ,我朋友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了
·三户联保,贷款人跑了,三户联保
·陈律师您好,我跟您说一下我的事,十一月二十九号我到一个菜市场
·交了物业费,还需再交电梯费,垃圾清运费,代收生活垃圾,公共耗能等费用吗
·居委会把土地卖都不经过他人
·具有法律效率吗?,我父母现在有一套住房
·我要怎样做才能把它变成共同财产呢?
·我老公在物流单位上班是驾驶员,8月9号帮忙吊车被挂钩从车上碰
·我可以拒绝公司上夜班的依据是什么?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