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虽然说现在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劳动关系肯定也不能建立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劳动关系,宁愿不要,并且自己还要学会维权。我们就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当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明确规定,除此以外,其...

  虽然说现在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劳动关系肯定也不能建立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劳动关系,宁愿不要,并且自己还要学会维权。我们就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当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明确规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主要有这几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同时又和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借了网贷的钱,这个网贷如果是不合法的放贷,利率超4我是不是可以不还san
·银行卡被封资金被封一年
·请问他们有份吗?谢谢!,你好
·因公死亡怎么判定
·陈律师我同事在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他想找你代理你手机号多少我
·离婚纠纷,房子是婚前男方家贷款买的.房产写的是男方的名.婚后三年把贷款还完了男方
·交通事故,电动车直行被右转机动车刮到受伤腰椎骨折,尾骨折
·描述:律师先生,您好!我想问下,为什么我家旧房拆除盖新房并向村委会申请补贴,村委
·我要离婚怎么起诉
·律师好,我今天下午坐出租车的时候把手机丢了,等我发现的时候我
·你好,岳阳阳第二看守所的
·夫妻结婚三没有孩子离婚财产怎么分
·我不欠对方钱,他耍无赖向我索取无理赔偿,我不理会他就把我车钥匙抢走把
·拆迁协议别人代签可以作废重新申请赔偿吗
·与物业纠纷
·律师你好,我在公司上班6年半,今年的合同期未满,却被公司要求

■ 相关内容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办理相关赔偿的事项,发生工伤是非常不幸的事件,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是,工伤认定期间工资的发放,在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从而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算?下面......


·请问送外卖是劳动关系吗?
      随着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外卖APP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赚钱快”“工资高”这些标签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当起了“外卖小哥”。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类似于外卖送餐员出车祸,公司却否认与其由劳动关系的消息,所以,送外卖是劳动关系吗?下面由给您解答这个问题。请问送外卖是......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一、对员工的安置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劳动关系挂靠合法吗,劳动关系挂靠是否合法
      “挂靠”在当今已经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不仅有公司与私人间的行为,也有公司之间的行为。挂靠行为正成为现代社会各种公司、企业等的常用方式。正因为它出现得越来越普遍,那么就需要我们去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挂靠?劳动关系挂靠合法吗?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劳动关系挂靠合法吗......


·离婚房产分割费用怎么算
      婚姻是幸福生活的见证,但是不是每一段美好的生活都是能够走到最后的,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割占据纠纷的一大部分,而这一大部分中房产的分割又占据主要的地位,今天来谈一谈离婚房产分割的那些事儿。一、离婚房产分割费用怎么算1、房产分割时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

·刑法逃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向来严格,不允许个人私自携带外汇出入境,否则,情节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当事人要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重点从涉案逃汇金额、犯罪情节方面做出判决。那么,刑法逃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吧。......

·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吗
      每个人都对盗窃深恶痛觉,因为盗窃既是不文明的行为,也对受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有的受害人家庭不止一次被盗窃者“光顾”,那么,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吗?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吗?多次盗窃不是是盗窃罪的加......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对于叛逃罪,刑法对于本罪的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寻求保卫国家安全和惩罚不法人员之间的平衡。那么叛逃罪的犯罪主体究竟是谁呢?司法工作人员又是如何对叛逃罪进行认定的?我们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13--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
      1.范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对于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2.存在问题:  (1)一股独大。股东会一人控制,中、小股东权利无法实现。  (2)董事长一言堂。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形同虚设。  (4)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薄弱。  (5)关联人......

·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受贿罪的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

·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虽然协议离婚不需要离婚夫妻去法院打官司,但也不能轻视,毕竟处理的都是自己的事情,稍不注意就会在离婚之后受到损害。并且协议离婚也是会产生法律风险的,不过您知道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

·什么条件允许男人离婚后不探视孩子?
      我们都知道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大部分的孩子都是归母亲抚养,而父亲探视孩子既是履行法律的义务又是体现父爱的形式,那在什么情况下,是要剥夺父亲的探视权的呢?那又什么时候恢复中止呢?那我们就来给自己普及一下什么条件允许男人离婚后不探视孩子,即什么时候中止父亲......

·如何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需要哪些条件?一、合同的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我借了网贷的钱,这个网贷如果是不合法的放贷,利率超4我是不是可以不还san
·银行卡被封资金被封一年
·请问他们有份吗?谢谢!,你好
·因公死亡怎么判定
·陈律师我同事在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他想找你代理你手机号多少我
·离婚纠纷,房子是婚前男方家贷款买的.房产写的是男方的名.婚后三年把贷款还完了男方
·交通事故,电动车直行被右转机动车刮到受伤腰椎骨折,尾骨折
·描述:律师先生,您好!我想问下,为什么我家旧房拆除盖新房并向村委会申请补贴,村委
·我要离婚怎么起诉
·律师好,我今天下午坐出租车的时候把手机丢了,等我发现的时候我
·你好,岳阳阳第二看守所的
·夫妻结婚三没有孩子离婚财产怎么分
·我不欠对方钱,他耍无赖向我索取无理赔偿,我不理会他就把我车钥匙抢走把
·拆迁协议别人代签可以作废重新申请赔偿吗
·与物业纠纷
·律师你好,我在公司上班6年半,今年的合同期未满,却被公司要求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