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前提。劳动关系除了由劳动合同确定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那么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一、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

  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前提。劳动关系除了由劳动合同确定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那么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稳定且持续时间长的关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按月发放工资。因此,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新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赔偿金等。

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 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综上,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打卡记录、单位盖章的工资条、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卡、工作服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此外,加盖公章的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劳动者签名的合同、在劳动者工作中形成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在他出留存的有劳动者签名的资料、录音、录像、照片,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为您提供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并且在上文整理了确认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日照东关北路商业安置时,用签订安置协议不同的规则对被征收人进
·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然后强迫写下离职书
·你好,请问下,夲人在夲地上班,上班时手被机器挫伤右食指近节开
·给宝宝改名字要钱吗,我宝宝今年2月10号出生的
·向律师:您好!本人去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对方
·2018年一月我借给王某一万一千五百块钱到现在还没还给我
·合同纠纷,我想请问一下我九月份转下来一个旅馆
·房照丢了该上哪挂失 如果在别人那里他有权拿去贷款么
·超市,咨询地税局,咨询地税局,需要帮助
·这样的借条有效吗?,我已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
·叶律师您好:我是原三山区保定街道人,从2018年8月至202
·我儿子今年向甲方承包了27亩梨园,承包期是2l
·家属因车祸死亡。 关于赔偿事宜,请律师费用息怎么算的
·我把东西给别人了,他没给钱我。我可以报警吗
·非亲子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 相关内容
·是否可以调休用代替员工的加班工资
      是否可以调休用代替员工的加班工资一般来说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有的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之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而是选择进行补休。那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可以用补休代替员工的加班工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是否可以......


·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这会有一个期限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那一般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伤认定书多久会下来6......


·一般入职头两周没工资吗
      入职以后,您心情工作,很希望能够尽快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一般入职头两周没工资吗,大多数的企业都会按照企业和劳动法的要求,发放工资的,但是对于入职头两周有没有工资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的,大多的是有工资的,但是不一定会发放,可能等到下月一起发放,但是具体的是怎......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重要内容有哪些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重要内容有哪些?像地铁车站、地下车库都地下建筑,都是重要的人防工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历史悠久,近年来,在使用过程中多少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此,我国通过制订相关办法,来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那么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结合相关资料给......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

·畜牧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 县______公社(乡)_______大队(村)__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县_______公社(村)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产畜,充分调动社员养好牲畜......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因工死亡的情形包括哪些
      职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人身遭受损害,此时轻则构成一般的工伤,而要是严重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死亡。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总结,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因工死亡的情形包括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配偶可因军人重婚而离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文构是我国军婚民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适用范围。  条文只适用于配偶是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起离婚的诉讼案件,......

·遗产分割的几个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

·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可行性一、并购基金是什么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分割
      同居是相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言的,只是因缺少合法的手续而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未婚同居或婚外情同居的人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一起时热情如火,分手后却后悔不已,担心财产的归属,那么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分割?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请问什么是交通肇事?
·日照东关北路商业安置时,用签订安置协议不同的规则对被征收人进
·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然后强迫写下离职书
·你好,请问下,夲人在夲地上班,上班时手被机器挫伤右食指近节开
·给宝宝改名字要钱吗,我宝宝今年2月10号出生的
·向律师:您好!本人去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对方
·2018年一月我借给王某一万一千五百块钱到现在还没还给我
·合同纠纷,我想请问一下我九月份转下来一个旅馆
·房照丢了该上哪挂失 如果在别人那里他有权拿去贷款么
·超市,咨询地税局,咨询地税局,需要帮助
·这样的借条有效吗?,我已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
·叶律师您好:我是原三山区保定街道人,从2018年8月至202
·我儿子今年向甲方承包了27亩梨园,承包期是2l
·家属因车祸死亡。 关于赔偿事宜,请律师费用息怎么算的
·我把东西给别人了,他没给钱我。我可以报警吗
·非亲子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