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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确认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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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确认书》,协议约定乙方将此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甲方,首付48万,剩余钱款用银行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5000元。签订协议时给付定金20000元,首付费用于4月3日钱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或者使合同无法履行,属甲方违约,甲方已付居间费用和定金不退;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如实返还定金。合同签订以后,李小姐支付了定金和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来李小姐发现中介公司不仅拿了居间报酬,而且还吃房屋的差价,遂要求解除合同。与中介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关于此份《房屋购买确认书》的效力,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份居间合同。不应该认定为买卖合同。在案例中,房屋中介公司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他们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房屋购买认购书》上的内容只是属于一种预约,目的是约定双方的交易行为,为将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做准备。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达成买卖合同,所以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在居间费用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继续占有定金也毫无法律依据。2022-12-14 20:43:06

延伸阅读:
·房屋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

·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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