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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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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的模具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被告提供的模具是经过原告请的调机师傅现场测试过的,原告是知道测试结果的,现场测试没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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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的“涉嫌采购不合格的熔喷布模具”来认定被告提供的模具质量不合格并要求退款是欠缺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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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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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目前三十日的查封期限已过多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模具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报告,也没直接向原告给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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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式本应该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模具质量不合格的理由要求被告退款是有失公平的,也违背民事合同之间的诚信原则。
2, 查封的模具上无标识,不能认定为模具来源于被告。
被查封的模具无任何标识且已经过原告的加工使用过,现无法恢复原始样貌,这样既无法鉴别这批模具是否来源于被告,又不能排除原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自己准备的原材料和挤塑机的产品自身缺陷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模具损坏的可能性。在生产加工中,原告也向被告多次提出如何解决原材料、挤塑机、收布静电驻极装置、加热包等一系列出现的问题,而这些工艺都不属于模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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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模具被查封后,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而不是子虚乌有一味地把责任强加于被告,原告的所做所为只会有损于自身企业的信誉形象。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权利的滥用,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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