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庆磊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的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时支付过了。
2.交通食宿费无发票不认可。
3.护理费只认可住院期间,80元每天,共12天,出院后鉴定结论为无护理依赖。
4.营养费出院小结并无说明要加强营养,故不认可。
5.停工留薪期间只认可三个月,因为只有三个月病假条,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数额,只说了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费每月2020元。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定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 王庆磊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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