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非法使用童工怎样判决处罚?
非法使用童工怎样判决处罚?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童工在我们国内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等地方总是屡禁不止,因为童工带来了很多的暴利,管理简单工资低廉驱使很多企业去招聘童工,加上管理程度不严,当地政府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很多企业逍遥法外,很多企业甚至放言即使被抓住非法使用童工也不害怕,这是因为对于非法使用童工...

  童工在我们国内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等地方总是屡禁不止,因为童工带来了很多的暴利,管理简单工资低廉驱使很多企业去招聘童工,加上管理程度不严,当地政府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很多企业逍遥法外,很多企业甚至放言即使被抓住非法使用童工也不害怕,这是因为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判决处罚主要只有罚款和行政处罚,而这些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不痛不痒的,那么非法使用童工怎么判决的呢?网今天就来告诉您。

一、非法使用童工的判决之罚款处罚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判决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使用童工的低廉成本使得很多的企业都在私底下招聘童工,而很多家庭由于贫穷等则选择将自己的孩子送去做童工,怎样才能禁止这种风气呢?现在来谈这个问题还太早,只要还有人在贫困线上挣扎,只要童工的成本还是这么低廉那么这类现象是绝对难以根除的,这需要我们所有人以及政府的努力。如果有人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这方面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询问我们网上的律师。


非法使用童工怎样判决处罚?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病退和工伤退休在退休后的待遇上
·自2014年起由于想翻盖快要倒塌的危房,但由于当时父母相关意
·寻求海口律师代理
·煤气灶炸了怎么走法律程序
·房改房产权纠纷
·投资**公司。到期未还款。
·我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现在由于其他原因不想卖了,合同约定
·我老公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可以告他吗?
·律师好,请问被人蒙了运了香烟怎么会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你好我想问问王律师离婚
·我想离婚,想委托律师得多少钱委托费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以后交警可以放车吗
·您好,我123号离职的。当时没谈五险的事。现在发现公
·离婚小孩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寻找一下毕节看守所电话,儿子抓走t十天了,知道在那疫情过后好
·请教交通事故后责任的区分问题

■ 相关内容
·法律规定的左手食指骨折工伤几级
      工伤是常有发生的,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导致的伤害的种类也是很多的。有的导致左手食指骨折,对这类的受伤需要通过一些科学的鉴定来认定左手食指骨折工伤几级,然后根据工伤的等级标准进行合理的工伤赔偿。因此,正确判断工伤的级别对于工伤赔偿是十分重要的,接下来,本文就介绍......


·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工伤一般来说是会有公司给予赔偿的,需要走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需要出示很多的证明材料,前期准备是一定要到位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具体的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给出了详细的准备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首先,受伤了,是不是属于工伤,不是由......


·实践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都是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
      实践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都是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对此,我国还有专业的机构来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那么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哪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


·已生效的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
      劳动者因工收拾的,应该在尽短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劳动局受理后,会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如果资料齐全的话,通常在一个月内可以出具工伤认定书。有时候,工伤认定结果会存在错误的情况,那么,已生效的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一、已生效的工......


·手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但是很多人对认定结果不服就会依法维权,那手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要是要求员工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因此签订了相应的
      用人单位要是要求员工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因此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协议的话,那么双方需要按照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要是出现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金。不过保密协议违约金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保密协议违约金是多少《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申诉的理由
      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专利权;三、办理专利权......

·肋骨骨折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工伤的话,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还会增加经济上的负担,增加一些额外的开支。所以国家规定,在发生工伤之后,企业是应该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金额补助的,您应该知道肋骨骨折工伤的标准。一、肋骨骨折工伤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道路......

·试用期工资结算其实也就是试用期内的工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
      试用期工资结算其实也就是试用期内的工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单位也是要支付其相应的工资。那到底这试用期工资结算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

·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赔偿计算何种中对于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我国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并非完全一边倒的偏向行人或者机动车,而是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再加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责任的划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是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赔偿计算的问题,今天,针对这个问题,给做了相关的解答。一、机动......

·国家赔偿法期间自然日
      国家赔偿法是针对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作出的赔偿。其中赔偿主体为国家。国家赔偿法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国家赔偿法期间自然日的规定在法律上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下面就和律师呢我们一起详细看看自然日的问题。一、国家赔偿法期间自然日的规定(一)七日......

·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
      通常进行房屋赠与的都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需要当事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避免各自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有人就有疑问了,这个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病退和工伤退休在退休后的待遇上
·自2014年起由于想翻盖快要倒塌的危房,但由于当时父母相关意
·寻求海口律师代理
·煤气灶炸了怎么走法律程序
·房改房产权纠纷
·投资**公司。到期未还款。
·我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现在由于其他原因不想卖了,合同约定
·我老公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可以告他吗?
·律师好,请问被人蒙了运了香烟怎么会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你好我想问问王律师离婚
·我想离婚,想委托律师得多少钱委托费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以后交警可以放车吗
·您好,我123号离职的。当时没谈五险的事。现在发现公
·离婚小孩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寻找一下毕节看守所电话,儿子抓走t十天了,知道在那疫情过后好
·请教交通事故后责任的区分问题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