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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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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

  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0年1月30日开始执行。随后,建设部又在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和《办法》都对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联合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五条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是这样规定的:“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满”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修期满”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响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日期的确定。

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确定的,最低的建筑物耐久性等级为三级,其使用年限为20~50年。既然国家规定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那么质量保修金就应在保修期满即20年以后再予支付,或者起码是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部分的价值占房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保修金总额部分,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支付。 承包人认为: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该对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但不应该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联系起来,其保修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14天内付给承包人。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屋面防水在5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程在两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免费修理;对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说,工程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拖至竣工验收后5年、2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予支付,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 “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 A施工企业两年前承接了B业主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B业主拒绝支付质保金。

但该工程在两年的质保期内未经大修,在这两年中B业主也未曾提出过任何疑义,却为何在两年期满后不愿意支付该笔质保金呢?问题就出在了双方对质保金的理解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有关质保金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本工程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两年内。乙方(施工方)应当力争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评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的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两年期满后,当A施工企业向B业主索要该笔质保金时,B业主提出当时工程仅为验收合格,并未能获得上海市优质结构奖,因此施工方无权再行索要该笔质保金。由此看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认为属于质量保修金,按照法律规定保修期满就应当予以返还;一方却认为该笔尾款实际上是有关工程质量的保证金,当约定的质量标准(上海市优质结构奖)无法实现时,甲方就有权没收该笔保证金。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 单位工程的质量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工程的质量应该达到合格的标准才能投入使用,对于项目中,所属的任何一个单位工程不合格,那么整个项目都是不合格的,并且通过修整,加固等再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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