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虽然都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但有些情况下却可以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而有些时候却不能。这主要是因为经过认定之后,有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那我国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1...

  虽然都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但有些情况下却可以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而有些时候却不能。这主要是因为经过认定之后,有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那我国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1、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最新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企业的工伤报告;

(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职工医院(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

(5)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6)属于履行职业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3、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即认定为工伤、视同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构成工伤。而根据这些范围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并非所有劳动者人身受到了伤害的,都是会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此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认定才行。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别人用我的名借的代款,请问怎么转到他的名下
·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优先权,但诉讼时并未主张,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可以认定其优先权其
·镇府人民调解会是法律保护吗,维权问题,我想了解一下。
·:两人都不是本地户口,都是在外地工作能在工作的地方办离婚手续吗?
·我朋友欠万块不还,我想报警,但是她现在已经怀个月了还有先兆流产的证明,报警警察会捉吗
·你好!我是做缝纫机平车加工的,017月份外加工做鞋垫包边,加工费4000元,打电话给
·去法院离婚怎么办,我去法院离婚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走了,现已被定逃逸罪被关
·政府可以强制拆迁吗
·我想知道这算诈骗吗,我的钱能要回来吗
·挖机被环保局扣了不处理怎么办san
·我在一家出国劳务所签了一个服务协议,去澳大利亚打工,对方说交
·女方先提出离婚,后签协议后。离家几天,说要20万才离
·我们该如何答复及赔偿呢,我是延安环卫所得干部想咨询一下环卫工人肇事死亡赔偿办法肇
·车牌带车租给别人,不做营运车,三方协议需要律师公证吗
·离婚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债务是否要偿还

■ 相关内容
·保留劳动关系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顾名思义便是虽然劳动者不在原岗位上工作了,但是用人单位还是留有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非但可以不用进行工作,而且还能够享受和原来一样的工资报酬,下面给您介绍一下保留劳动关系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假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假期规定(一)工伤假期的定义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二)工伤假的核定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4、工伤职工......


·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人有旦夕祸福,往往有时候病来的很突然,一旦遇到重大疾病就会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一般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允许的,那么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里是怎样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一、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职工患病,不......


·在正式用工之前,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合同
      在正式用工之前,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上会注明劳动者的工种、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劳动报酬等等信息。对于工种和报酬想必您没有什么疑问,但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表现得很模糊,经常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我国法律规定何......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一、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2007年3月13日承包租赁的黄岭岩花椒地,自从甲方郑安洪转租给乙方陈海云耕种,我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花椒地,......

·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一、绑架罪的量刑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不想买了能要回定金吗?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

·农村宅基地继承分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价值越来越大,现在农村宅基地可以说是农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许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农村宅基地继承分配便是其中的一个。下面,就让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疑惑。一、宅基地的继承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不是个人财产,无......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工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因此我国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十分严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方就要申请质量检测,通过专业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做出判定。那么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资料告诉您。......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人口土地使用权限是怎么样的?
      人口土地使用权限是怎么样的?土地使用者通常都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也有法律规定的使用权限,不同的土地甚至是不同的人口在使用土地时都有限制条件和使用年限的限制。清楚了解人口土地使用权限的相关知识对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管理土地时具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在本文为您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机构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一旦当事人对事
      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机构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一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书有异议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复核,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书复核的程序是怎样的?一般要花费多长时间呢?就让我们来为你详细讲解。一、交通事故责任书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阻止他人犯罪未成功也可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立功(包括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阻止他人犯......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别人用我的名借的代款,请问怎么转到他的名下
·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优先权,但诉讼时并未主张,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可以认定其优先权其
·镇府人民调解会是法律保护吗,维权问题,我想了解一下。
·:两人都不是本地户口,都是在外地工作能在工作的地方办离婚手续吗?
·我朋友欠万块不还,我想报警,但是她现在已经怀个月了还有先兆流产的证明,报警警察会捉吗
·你好!我是做缝纫机平车加工的,017月份外加工做鞋垫包边,加工费4000元,打电话给
·去法院离婚怎么办,我去法院离婚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走了,现已被定逃逸罪被关
·政府可以强制拆迁吗
·我想知道这算诈骗吗,我的钱能要回来吗
·挖机被环保局扣了不处理怎么办san
·我在一家出国劳务所签了一个服务协议,去澳大利亚打工,对方说交
·女方先提出离婚,后签协议后。离家几天,说要20万才离
·我们该如何答复及赔偿呢,我是延安环卫所得干部想咨询一下环卫工人肇事死亡赔偿办法肇
·车牌带车租给别人,不做营运车,三方协议需要律师公证吗
·离婚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债务是否要偿还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