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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免费在线律师解答民间借贷: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指的是500万以上标的的诉讼。讨论的前提是债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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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抵押权、保证等担保的合法有效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一般都有抵押权或保证等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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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诉讼前确认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显得相当重要。
1、确认抵押权、保证合法有效,绝对不是仅仅看合同上在抵押人、保证人处有无签章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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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例释之。
(1)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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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实际上普遍存在,而我国法律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在法律层面是否定的,即不认可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逐渐放宽的趋势,但在法律层面目前没有明确承认。如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但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有时可能办理在了债权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丙名下。
这时就产生问题了,表面上自然人丙享有抵押权,但丙与乙公司并无实际借贷..,实际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根据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的法理,因为丙与乙方之间无债权..所以抵押权不存在。如果主张抵押权系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而设立的,则存在以下矛盾:1、既然债权系发生在甲乙之间,丙享有抵押权有何依据?2、甲乙系公司之间借贷,如否定其效力,抵押权还存在吗?
以上只是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例子,原告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审查借贷合同主体同抵押..主体是否一致,并认真研究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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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有漏洞,应及时补正。
(2)、如保证人。在审判中经常听到保证人抗辩公章不是公司所盖或对外保证没有经过股东会批准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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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章是否为保证人所盖的问题,.一般会启动鉴定程序,如鉴定公章为真,则推定为保证人所盖,如保证人主张为他人所盗盖,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保证人称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抗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知悉保证人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事宜,.一般不会支持保证人的如上抗辩。
综上,在审查抵押权以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时候,一定不要局限于只是审查是否签章问题,一定要从抵押权及保证成立的实质构成要件上进行研究。如有漏洞,应尽可能及时补正。
二、诉讼前财产调查
1、对于抵押财产的调查,拥有抵押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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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起见,要调查如下内容:(1)、抵押的顺序,是..顺位还是排在后面;(2)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为多少;(3)是否存在被查封情况;(4)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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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抵押顺序很简单,抵押顺位在前要优先受偿。
关于最高额抵押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指的是本金最高额还是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实践中,青岛.目前认为最高额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如最高额抵押设定为1000万,那么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加起来在1000万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00万以外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该问题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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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问题,也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对于查封的财产由首封.进行处置,即如果甲拥有抵押权,但乙首先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诉讼,那么对于该抵押财产的处置由乙方起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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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虽然在处置时甲方依然拥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但在程序上却受制于人,如果乙方发现抵押财产在偿付甲方后没有剩余,则乙方有可能会故意拖延执行,这样就使得甲方的抵押权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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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待上述抵押权的困境,一般由甲方.于乙方.进行沟通,如协商未果,可申请.同的上级.指定执行管辖,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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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调查。这里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知识产权等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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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银行账户的调查在诉前是非常困难的,目前人民银行是不接受律师及个人调查他人银行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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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提醒要注意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在调查甲的工商材料时,发现甲有过名称变更,笔者记录下了甲之前的名称丙,之后去房地产部门调查时,输入丙的名字进行查询时,发现丙名下有房地产。这是什么现象呢?很简单,即有些公司名称发生变化了,名下财产按理也应该做相应更名,但该公司却故意不去办理财产更名,目的当时是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
3、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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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保证人有财产,则如果保证人承担偿债责任,则多了一层保险;如果经查询保证人没有什么财产,那么也会根据该情况调整相应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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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诉准备
1、首先要确定管辖.。对于大额诉讼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在基层.还是中院审理。青岛地区,1000万以上在中院审理,500万以上如果被告之一在外地,也要在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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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定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直接..诉讼费,这个问题不同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严格,在诉状中必须写明利息并计算诉讼费,有的.要求可以不写利息数额,交由审判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补缴诉讼费。因此对于是否写明利息, 是事先询问.立案庭。
3、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被告的确定。对于被告的确定,要根据证据材料来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抱着“宁多勿少”的原则进行。有的原告看到案件有抵押权了,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对于其他被告觉得可列可不列,但当庭审发现抵押权是否存在都要进行严格审查时可能就会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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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律师费、违约金等,一般大额借款合同都会列明由违约的债务人承担。因此在诉状中要列明。
四、庭审审理焦点
(一)债权是否合法存在
1、如债权是否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如系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现在有逐步认可其效力的趋势,但之前常见的判例是判决合同无效,但债务人要偿还债权人本金,有的判决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
另外债权如果是转让而来,.还要审查转让及通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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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债权是否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也是.要审理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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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是否实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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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要在借款发放后才产生实际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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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额诉讼,在借款合同、收据之外,.重点审查的是是否有交付的证据,大额诉讼往往要求有银行汇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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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如果原告主张是现金给付的,如果只是有合同及收据,没有其他证据,对于大额诉讼,原告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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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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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金以及利息数额
实践中重点审理的是利息数额问题,因为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高利息的情况,有的为了进行规避,采用了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方式,但在审理中,.的原则还是很明确的,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另外,民间债权人有时贪图小利,采用“息转本”的方式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其实,.早就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会谨慎审查款项交付证据进行认定。
(三)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前已述及,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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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函的威力
以要债为例,无非有当事人自己索要和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两种手段,而法律途径一般包括发送律师函和诉讼。相信律师和当事人对律师函这种形式是不陌生的,律师函其实是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对方进行权利主张,一般被看为诉讼的前奏,律师函不仅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同时作为一种有效法律催收手段,一般都会引起对方不同程度的重视。本律师在实践中通过该手段以为当事人追回款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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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对自己的律师函催收工作做如下小结:
1、 律师函不是万能的,一般适用于有一定诚信度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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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师函的寄发需要审时度势,审查是否必要,是否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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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律师函要把基本的法律事实及主张数额列明,但同时不宜过多的涉及细节,以免因失误在以后的诉讼中让对方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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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给予对方的还款期限一定要明确,一般有“收到函后几日内还款”或“几月几日还款”两种形式。一般给对方的期限不宜过长,以七日以内的期限为多。
5、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要留下律师或委托方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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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要有侮辱性、情绪性过强的语言。做到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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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要查明收信方的具体联系方式。
8、 通过EMS寄发,如案件重大,可以索要回执(多加三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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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律师函寄发后,仍要在合适的时机同对方进行沟通,必要时当面会谈。
10、当机立断,协商不成果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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