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州某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913855251(叶飞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电动车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生,住丰县赵庄镇x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挂牌号为2014-G41号土地上迁出,并将土地状况清理至使用之前(拆除所有地上建筑)www.njlawyer.cn。 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至实际迁出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60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00000)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www.njlawyer.cn。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2009年11月成立的电动车公司,原地址在孙楼镇, 2013年因政府拆迁,原告需换址,丰县政府要求原告以人民币260万取得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13年7月26日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60万元www.njlawyer.cn。 土地转让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张某某,2014年3月13日被告公司设立,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也是张某某,其后涉案土地就一直被被告及第三人无权占有并使用,且被告及第三人一直未支付涉案土地使用费.www.njlawyer.cn。 现因原告公司经营需要,需收回涉案土地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以每年60万元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费至实际迁出之日长三角律师网。对于上述要求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长三角律师网。 此致 徐州市丰县人民 具状人: 2019年5月 尊敬的主审法官 受原告的委托,江苏德本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叶飞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对原告涉案地块属于非法占有,原告诉请被告迁出并支付使用费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原告徐州某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3年由于拆迁,政府承诺置换涉案地块给原告,由原告支付对价挂牌取得,2013年,原告支付了涉案地块转让费人民币260万元; 其后相关的土地转让事宜一直由原告当时的法人张某某办理,2014年张某某和安外人员成立里被告徐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在转让涉案地块的时候,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涉案地块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挂牌; 2013年10月,徐州某某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涉案地块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地块以挂牌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但当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就签订了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涉案地块应当归还原告,被告立即迁出。 二、被告使用原告涉案地块,应当支付使用费 涉案地块使用权既然属于原告,被告非法占有并使用至今,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使用费,按每年60万计算,5年使用费是人民币30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上都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www.njlawyer.cn。 致 礼 丰县人民 代理人: 。... 标 签:律师动态, 拍案说法 网上搜:土地迁出使用费纠纷案起诉状 上一篇:委托购买综合体资产起诉状 下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先行承担赔偿案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