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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制作安装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8)苏01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苏01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南京升龙公园道项目D标段压型钢板隔层制作安装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南京升龙公园道项目D标段压型钢板隔层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所签订,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只是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非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实际价款为173639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仲裁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能够证明合同工程款暂定1824500元,经上诉人和一审被告对工程量核对后,一致确认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价为1433790元,而非1736390元。一审法院只调取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书,没有调取仲裁的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报警记录都能够证明,工程量价款实际为1433790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    月    日.

综上,上诉状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话: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8)苏01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18)苏01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南京升龙公园道项目D标段压型钢板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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