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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合法无效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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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卢某某 男
被申请人:力某某 男
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2018)苏13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377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2018)苏13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苏13民终3772号民事判决书
www.njlawyer.cn
。
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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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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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存在借款的合意。根据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再审申请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向被申请人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2.5%,但事实是案外人姜某某向被申请人借款30万元,被申请人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案外人姜某某实际收到被申请人借款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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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申请人没有实际交付30万元。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以32万元的欠条进行起诉,诉讼请求是偿还借款30万元,再审申请人既未收到过32万元,也未收到过30万元。
因此,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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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外人姜某某和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案外人姜某某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28.5万元,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债权为30万元。
2、案外人姜某某和再审申请人既非朋友,也非亲戚,双方并不认识,案外人姜某某和再审申请人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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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案外人姜某某、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没有就债权债务转移关系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综上,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明间借贷关系,也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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