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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网络借款要求返还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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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某某支付了借款
被告为开店于2019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63600元,后被告利用原告身份信息陆续在支付宝、京东、有钱花、拍拍贷、招联金融、微粒贷、建设银行快e贷、唯品花等多家手机APP上注册借款,总计达120952.9元。有被告写的还款承诺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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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20952.9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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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和借款利息。
现被告在微信对话上认可并承诺偿还欠款132000元来弥补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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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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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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