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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诈骗案辩护词
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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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周某某的父亲吴某某以及被告人周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周某某信用卡诈骗、诈骗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周某某犯诈骗罪不持疑议,对指控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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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被告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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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无信用卡诈骗的故意。
根据周某某的讯问笔录,周某某并不知道被告人郭xx拿被害人吴某某的信用卡盗刷了20000元,只是在吴某某通过短信要求其报警后,才知道顾某某盗刷了吴某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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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人周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被害人吴某某和被告人顾某某同住在一个房间,在顾某某盗刷信用卡时,只有吴某某和顾某某在房间里,是顾某某一个人单独实施了盗刷吴某某信用卡的行为,盗刷信用卡时,周某某并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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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信用卡诈骗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信用卡诈骗属于财产性犯罪,顾某某盗刷信用卡时,盗刷的金额直接到了案外人陆培洋的账户,周某某并没有分得一分钱的赃款。此外,在周某某得知顾某某盗刷吴某某信用卡后,积极主动的帮吴某某追回了赃款。
因此,周某某对犯信用卡诈骗罪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在顾某某盗刷信用卡后,积极主动的协助吴某某追回被盗刷的财物,属于社会鼓励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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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诈骗罪。
1、被告人周某某对于诈骗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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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被告人周某某之前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已将赃款10000元通过微信退还给了郭淼的哥哥,且郭淼也已经将全部赃款24000元退还给了受害人吴某某。
4、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参与实施诈骗,只是在诈骗后分得了赃款10000元,周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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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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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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