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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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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某某担任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
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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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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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 证言,二是被告人林某某和q某某的供述笔录。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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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证人f某某g某某z某某的证言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两名证人f某某g某某z某某均未出庭作证,其二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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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人f某某g某某均认识林某某,而z某某不认识林某某,事实1与事实3的交易现场只有z某某与q某某,z某某却不能辨认林某某,也就是q某某单方面指认,两人口供也存在重大矛盾,q某某说自己没有拿过冰毒,z某某却说q某某拿了冰毒,可以确认一点是没有称重,也没有明确冰毒克数,同时在提审,q某某供述没有贩毒,没有从林某某处购买冻毒,在事实2该中f某某在供述中p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30克冰毒。p某某不认可这个说法,同时办案人员仅仅3000元推断林某某卖给p某某冻毒6克 ,是想当然的,提取f某某的部分口供。该证据还是f某某听p某某所说的,没有参与其中,存在p某某欺骗f某某的行为。同时林某某是p某某的小弟,p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冰毒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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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克冰毒为13000元
(3)z某某口供所说,事实1 中12克冰毒为9000元,事实3中20克冰毒为20000元,单价差距太大。
(4)f某某z某某q某某的所言均属一面之词,系孤证,具体到本案中,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情况下,f某某z某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另据被告人林某某供述,q某某与其在此前存在私人纠纷,q某某的证言不排除具有某种倾向性的可能,可信度较低,请求法庭审慎考察f某某z某某q某某的所言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当然希望杨某和郑某只是误告,而不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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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被告人林某某、n某某的供述
(1)被告人n某某始终认为没有贩毒,也就是没有给林某某的毒品,林某某毒品来源无法确认,也没有毒品来源。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林某某及严某均当庭供述其没有贩毒,并表示当庭供述与此前笔录不一致的以当庭供述的内容为准。本律师认为,当庭供述在被告人意思表达完全自由的层面上是庭前供述无法比拟的,在无法排除被告人在庭前供述中存在“委曲求全”等情况之下,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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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及最高院《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规定,即便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但其口供亦属于孤证,在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辅助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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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是否贩卖毒品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本律师认为,涉案毒品来源是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是否存在贩毒可能性的关键事实,结合庭审调查中被告人林某某、n某某均对持有毒品情节予以否认,本律师认为,涉案毒品来源不清,无法证明林某某有向他人购买过涉案毒品,被告人林某某连毒源都没有,更不用说向他人贩卖毒品了。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事实笼统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根据证据必须 “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要求及“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无罪,维护被告人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免无辜之人含冤!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合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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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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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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